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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核算標準(勞動法2021最新規(guī)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01日 03:52:12580

經濟補償核算標準(勞動法2021最新規(guī)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大家好,如果您還對經濟補償核算標準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經濟補償核算標準的知識,包括勞動法2021最新規(guī)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本文目錄

  1. 連續(xù)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
  2. 勞動法2021最新規(guī)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3. 公司不續(xù)簽補償,12月平均工資賠償標準怎么算?

連續(xù)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

連續(xù)工齡15年以上,說明在08年《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已經入職了,對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職的員工,經濟補償金要分段分別計算。

08年之前適用舊的勞動法,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補償問題,對協(xié)商一致解除、暴力被迫解除、未支付工資和提供勞動條件被迫解除、不勝任工作解除四種情形有12個月的封頂。如果不屬于這四種情形,則不需要封頂,工作幾年就計算幾個月的經濟補償。

08年之后適用勞動合同法,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補償問題,對超過社平工資三倍的工資有12個月封頂。如果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沒有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也無需封頂,工作幾年就計算幾個月的經濟補償。

所以要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以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否超過社平工資三倍,從兩個方面結合來確定經濟補償是否有上限。

假設A于2005年1月1日入職B公司,2020年12月31日與公司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是2萬,B公司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是6000元。那么按照法律規(guī)定,A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由兩部分組成:

1、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是3年整,則應當補償3個月工資,即2萬*3=6萬。

2、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是13年整,則應當補償13個月工資,但因為A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2萬,高于當地社平工資三倍(6000*3=1.8萬),所以經濟補償金上限應該為社平工資三倍乘以12個月,即1.8萬*12=21.6萬。

所以A與公司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能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是6+21.6=27.6萬元。

勞動法2021最新規(guī)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guī)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guī)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4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guī)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guī)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公司不續(xù)簽補償,12月平均工資賠償標準怎么算?

單位沒有續(xù)簽合同補償的情形有:1、勞動者未繼續(xù)在單位工作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工作年限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2、勞動者繼續(xù)在單位工作的,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好了,文章到這里就結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經濟補償核算標準和勞動法2021最新規(guī)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問題對您有所幫助,還望關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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