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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工傷保險若干規(guī)定(工傷保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5月17日 23:20:31550

最高院工傷保險若干規(guī)定(工傷保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保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及最高院工傷保險若干規(guī)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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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和交通事故可否進行雙賠?

法院在事故處理中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員工在任職期間,因為產生 交通事故 無法正常工作,那么中間會有交通事故賠償以及 工傷待遇 賠償兩種保障。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是否享有共同兼得的待遇呢?答案是肯定的,由于事故承擔主體以及涉及法律性質不沖突,補償都應當給予受害人。具體請看下文。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雙賠論”。持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j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 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非常明確地規(guī)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fā)生競合,職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分別獲得救濟。 工傷保險 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 首先,從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性質看:工傷保險是一種隸屬于 勞動法 體系下的 社會保險 制度,對職工而言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福利。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yè)病 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基于 工傷事故 的發(fā)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工傷保險待遇關系。根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保險關系,確認該法律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或者是由于受傷職工本人的過失所致,都不影響受傷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 第二,從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程序規(guī)定來看:《工傷保險條例》37條明確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工亡待遇。第60條針對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明確規(guī)定由單位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來看,并沒有給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設置任何其他法律障礙,工傷保險待遇由國務院行政 法規(guī) 來規(guī)定,其他低效力的規(guī)章和地方法規(guī)只能按照立法目的來實施,而不能設置任何障礙或者加以限制。本案職工屬于因工死亡并得到 工傷認定 部門的認定,單位沒有辦理工傷保險,就應該由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不應該以任何理由來推脫。 第三,從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看:《工傷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上面已經提到。下面著重強調一下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第二款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最高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里面明確提到: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 過錯責任 ,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fā)生 工傷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 侵權行為 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 交通肇事 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結合以上規(guī)定,本案原告享有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即侵權之債請求權和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兩種權利并不沖突,可以同時享有。因為從性質上講,一種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請求權,一種是不平等主體間勞動者保險待遇請求權。 即在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fā)生競合時,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理由是 由此可見,由于交通事故無法正常工作后產生的事故賠償以及工傷待遇兩者在相遇后,仍舊是不相矛盾的,即受害者可以獲得兩種賠償,一方面是交通事故帶來的人身傷害,二是工傷帶來的財產損失。我國的法律已經明確提出了這方面的保障。更多問題歡迎留言咨詢。

工作中突發(fā)腦溢血算工傷嗎

工作中突發(fā)腦溢血不一定算工傷,要視情況而定。工作期間,因自身疾病導致的傷害,不是工傷。但如果是職業(yè)病或者受到職業(yè)病危害而導致的,應當屬于工傷。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jù)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中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視同工傷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對工傷認定司法解釋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對 工傷認定 司法解釋是什么? 一、 工傷 的含義 工傷,又稱為產業(yè)傷害、職業(yè)傷害、工業(yè)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 職業(yè)病 傷害。 二、司法解釋關于工傷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 工傷保險條例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guī) 規(guī)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 *** ”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jù),但有相反 證據(jù) 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 刑事偵查 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jù)。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fā)現(xiàn)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 訴訟 前已經就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申請勞動仲裁 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工傷事故 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 勞務派遣 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 醫(yī)療費用 除外。 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是很詳細得,其中對勞動者應得到的受傷后的保障待遇有很詳實的規(guī)定,工傷不僅關系著職工的 生命健康權 利,而且也關系著公司的經濟利益,而且社會中工傷糾紛還不少,所以國家一直很重視這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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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突發(fā)腦溢血算工傷嗎?

如果工人的在上班時間突發(fā)腦溢血,根據(jù)醫(yī)院的搶救結果才能定論是否為工傷。具體依據(jù)如下: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fā)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

工傷保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最高院工傷保險若干規(guī)定、工傷保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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