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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發(fā)多了可以不退嗎
工資多發(fā)了最好及時返還。在法律上有一種事實行為叫做"不當得利"。工資多發(fā)的部分就是"不當得利",當事人有返還財物的義務。也就是說工資多發(fā)不退不算違法。但屬于不當得利,用人單位要求退還的,應當退還。如果是離職后工資多發(fā)不退還,如果金額較小,通常用人單位不會予以追究,如果金額較大,用人單位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勞動者支付不得當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七十七條 【工會監(jiān)督檢查的權利】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公司多發(fā)了工資不退回去違法嗎?
公司多發(fā)了工資不退回去的,屬于違法行為,公司多發(fā)工資的,這一部分的工資應當屬于不當得利,勞動者應當退還給公司,拒絕退還的,公司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會判決勞動者盡快退還多發(fā)的工資,判決書生效后未履行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可以從勞動者的賬戶中,將多發(fā)的工資轉入到公司的賬戶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工資多發(fā)不退違法嗎
工資多發(fā),用人單位要求退還的,應當退還。
用人單位因為工作失誤多給勞動者發(fā)放了工資,勞動者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當得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應當予以返還。勞動者不返還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guī)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修訂
1986年4月12日
民法通則制定于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要求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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