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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癌癥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辦

adminllh社會法2025年06月02日 05:18:16560

有癌癥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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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癌癥出了交通事故身亡有賠償嗎

是要有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雖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涉案事故潘某承擔全部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分配不應當單純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來確定,而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主觀方面的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根據尸體檢驗鑒定結論“孫某符合癌癥死亡,交通事故損傷可能加速其死亡進程。”可以得出交通事故損傷和癌癥這兩個因素均對孫乃貴死亡這一危害后果起了一定作用,其中癌癥是導致孫乃貴死亡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是加速孫乃貴死亡的間接原因,從而證實了孫乃貴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和癌癥間接結合發(fā)生的事實,故交通事故并非是導致孫乃貴死亡的唯一原因,交通事故認定書也不能直接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此類事實,在民事侵權的理論上也未被作為共同侵權行為對待,當事人只需根據各自對造成損害后果的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受害人孫乃貴自身的癌癥,應相應減輕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是相應行政法規(guī),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qū)別。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直接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應全面分析全部證據,依據民事侵權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癌癥患者車禍死亡,保險公司怎么賠償?

很多人買了保險,但其實對保險的理賠并不是很了解,總覺得買了保險就能賠,在保險事件中,有的事情并不是看起來那么簡單,這也是有人說保險理賠難的原因,這就需要我們了解保險中的一些理賠知識,今天我們就用一個真實事件來講述一下保險理賠中的“近因原則”。

在2013年的某天,發(fā)生了一件真實的事情,李某向往常一樣駕駛著小轎車行駛時,不料與一輛正在形式中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這場交通事故導致電動車司機王某峰與電動車乘坐人李某華、王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傷。事故經事發(fā)地交警大隊最終認定,由小轎車司機李某承擔全部交通事故責任。電動車司機及乘坐者三人無責任。電動車乘車人李某華當場被撞傷后送往醫(yī)院接受住院治療,診斷結果為全身多處骨折、腦震蕩、右肺上葉占位(不排除惡性)、頭皮下血腫、右側枕頂骨轉移瘤、二型糖尿病。

隨后,李某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了小轎車司機李某,但遺憾的是,李某華還沒有來得及進行傷殘鑒定,就因為肺癌不幸去世了。在他去世后,他的兒子繼續(xù)替他的父親參加訴訟。之后經過相關鑒定機構鑒定,給出了鑒定意見,認為死者李某華是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才因為肺癌離世的,所以死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先后順序,并無直接因果關系,那場交通事故對死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死亡。但是認為死亡大部分原因還是因為死者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外傷,參與度判定為10%。最終判決結果為,由交通事故中小轎車的投保保險公司承擔了相關醫(yī)療費、護理費、賠償死亡金、撫慰金等共計六萬多元。

上述事件的焦點在于,死者的死亡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案件中,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腦震蕩、骨折等外傷損傷,但后來是因為肺癌導致去世,所以交通事故和肺癌去世之間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外傷必然會有一定的損害,對受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那場交通事故,他最終也會因為肺癌去世,但時間上不會這么快,也許可以多活一段時間。正如鑒定機構給出的鑒定意見,認為交通事故造成的外傷參與度為10%。理清了這一層關系,就不難理解案件的判決結果。

這其實也體現了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這里所說的近因原則,是用來判斷事故發(fā)生與保險標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所以近因,其實就是指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一般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1、單一原因致損

也就是一因一果。

只有一個原因造成損害,那么這個原因就是近因。確定了是近因,同時如果這個唯一的原因符合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償責任,那么保險公司就應該進行賠償。

2、多種原因同時致損

也就是多因一果的情況。

多種原因并存致損,是指在造成損失的整個過程中,多個原因同時存在,相互之間沒有前后繼起關系。需要注意的是,“并存”并不一定是“同時發(fā)生”,在時間上,多個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滿足多種原因共同造成了損害結果,就可以認為這些原因都是造成損害結果的近因。確定了哪些是近因,還需要判斷這些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責任范圍,如果在保險賠償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就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相反,如果這些原因都是致損的近因,但都不屬于保險責任的,那么保險公司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這些原因中即包含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又包含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情形的,那么原則上保險公司也要對全部損害結果進行賠償。除非損害結果可以有效的根據不同原因分別進行衡量計算的,那么保險公司可以只針對保險范圍內的原因造成的損害部分進行賠償。而無需賠償免責情形原因造成損害的部分。

3、多種原因連續(xù)發(fā)生致損

由兩個及以上原因連續(xù)發(fā)生所造成的損害,如果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直接、必然的發(fā)生結果時,判定前因為事故的近因。簡單理解就是,如果沒有前因,就不會存在這個后因。后因在前因與損害結果之間架起一座橋梁,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是后因對結局不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后因也是“身不由己”,因此前因才是近因。如果近因為保險責任,那么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相反如果近因不屬于保險責任,那么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4、多種原因間斷發(fā)生致損

多種原因先后發(fā)生,但后一原因發(fā)生時打斷了原有的某一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條,并對損害結果獨立地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那么這個新的原因即作為近因。此時,前因與后因之間本身沒有繼起的因果關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發(fā)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對損害結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簡單理解就是,后因并無無辜,后因的參與對損害結果產生了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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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癥病人撞傷了逃逸子女要幫他賠錢嗎?

不需要。癌癥病人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肇事逃逸是要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所以民事賠償是免不了的。通事故中一方逃逸,影響案子定性的,可以按照對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來處理,如果是機動車,那么只需要在交強險部分給予無責賠償就行,其他的全部由對方承擔賠償。癌癥病人不影響責任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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