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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必須認定嗎(工傷認定必須是傷不能是病么)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5月22日 13:51:32570

工傷必須認定嗎(工傷認定必須是傷不能是病么)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認定必須是傷不能是病么,以及工傷必須認定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職業(yè)病是否屬于工傷的范圍?

不是所有的職業(yè)病都屬于工傷,只有包含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單位員工患職業(yè)病的,或者是在職業(yè)活動中而發(fā)生的疾病,才會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分析

職業(yè)病必須是法律規(guī)定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yè)活動中引起的疾病,才能算工傷。按照有關的規(guī)定,職業(yè)病包括如下十類:塵肺、職業(yè)性放射性疾病、職業(yè)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yè)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yè)病、職業(yè)性皮膚病、職業(yè)性眼病、職業(yè)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yè)性腫瘤和其他職業(yè)病。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線,γ射線,細菌,霉菌;長期強迫 *** 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xù)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yè)病,一般將這類職業(yè)病稱為廣義的職業(yè)病。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 *** 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yè)病,稱為狹義的職業(yè)病,或稱法定職業(yè)病。如果患有職業(yè)病目錄中規(guī)定的某種疾病,但該病不是在職業(yè)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環(huán)境周圍的有毒物品等原因而引起的,那么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于職業(yè)病。其所受到的傷害,應通過其他途徑加以解決,而不能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由此可以看出,職業(yè)病有屬于自己的涵蓋范圍,而我國對于職業(yè)病是否屬于工傷的范圍,只有包含在工傷保險條例范圍內的單位員工患職業(yè)病的,或者是在職業(yè)活動中而發(fā)生的疾病,才會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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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斷工傷 工傷認定的范圍是什么

一、 工傷認定 的范圍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二、怎么判斷工傷 工傷是進行工作而發(fā)生的。這標準可簡稱為工作標準。《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認定工傷的三大要素,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有學者將之分別稱為工傷認定的時間標準、空間標準和工作(或職務)標準。但從《條例》第十四條所例舉的七種情形看,工作標準才是工傷認定的標準。 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 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從用人單位而言,工傷賠償責任以無 過錯責任 為原則。工傷賠償責任最初普遍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即勞動者遭受傷害后,必須證明雇主有過錯才能得到雇主賠償,如不能證明雇主有過錯,那么勞動者就無法得到雇主賠償,雇主因對傷害無過錯(無 證據 證明)的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級別鑒定的標準 工傷級別鑒定標準就是 勞動能力鑒定 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 傷殘等級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以下是工傷級別鑒定標準相關知識的匯總,僅供參考。 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yè)病 防治 法規(guī)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認定程序 (一)申請時間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申請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相信大家之后也就不會再說只要是在工作期間受傷就一定屬于工傷了吧。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如果不經過專門的認定,那么肯定就無法直接按照工傷事故來處理,即使最后受傷勞動者可以獲得賠償,但也不會是工傷方面的賠償。

在工作中先有傷害,后發(fā)疾病能是工傷嗎

在工作中突發(fā)疾病的工傷認定原則必須是,死亡或者經搶救在48小時內無效死亡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 *** 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1]

2性質特點

1.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2.屬于行政確認行為。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

3.屬于須申請的行政行為。“不申請,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序的特點;

4.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論不服的可以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屬于前置程序。

3認定依據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yè)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yè)病的。【即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yè)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fā)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qū)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guī)定,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范性強制性規(guī)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guī)做出相應調整,對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fā)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針對轉業(yè)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zhàn)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guī)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fā),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4認定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fā)經過陳述,并作相應談話記錄,并要求委托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fā)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y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后用人單位態(tài)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yī)院證明是否醫(y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y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并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托手續(xù)后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fā)包單位訴訟,便于以后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fā)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tài)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托代理合同時:

(一)、應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代理合同后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范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托文書、質量監(jiān)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還應詳述委托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后發(fā)生爭議;

(六)、對于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托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fā)生分歧或爭執(zhí);

(七)、對于特別授權或辦理委托手續(xù)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fā)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yè)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fā)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3、事故發(fā)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y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制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并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y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五、勞動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系,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并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后和解或調解。

5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鑒定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4.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6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guī)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7不予受理

1.對于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fā)出補正通知書后規(guī)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于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系的確認、醫(y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內向當地人民 *** 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認定辦法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zhí)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qū)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yè)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y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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