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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腦出血沒死工傷勝訴案例
- 2、工傷死亡賠償索賠案例分析
- 3、工傷賠償糾紛案例
- 4、工傷賠付的案例分析
- 5、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腦出血沒死工傷勝訴案例
1、法律分析:當事人在崗時突發(fā)疾病未能及時確診,發(fā)病后48小時內再次發(fā)病并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湖南三尖農牧有限責任公司訴常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2、有無責任需要先看屬不屬于工傷范疇,屬于那肯定有責任,不屬于就沒有責任,這里只說一個大概,具體的可以查看工傷保險條例。
3、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員工在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處理。在家突發(fā)腦出血,很難被認同為工傷,除非有證據(jù)顯示腦出血是工作導致。
4、法律分析:臨時工也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突發(fā)疾病死亡的視同為工傷,因此在外做臨時工突發(fā)腦溢血應視同為工傷,雇主應賠償。
5、法律分析:腦出血一般屬于四級工傷,按照四級工傷的標準賠付。
工傷死亡賠償索賠案例分析
1、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1: 天津市塘沽區(qū)生產服務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隊承包的天津堿廠除鈣塔廠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轉包給本案被告?zhèn)€體工商戶業(yè)主張學珍組織領導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務站,并簽訂了 承包合同 。
2、法律分析:徐某是某管業(yè)公司職工,其與公司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管業(yè)公司也沒有依法給徐某繳納工傷保險,但公司按時將每月2700元左右的工資發(fā)到他手上。
3、陳穎華父母已經死亡,現(xiàn)有一女兒陳雪飛,生前再婚配偶王淑華,兩人對該賠(補)償金額表示認可。
工傷賠償糾紛案例
去年1月的一天,王光蘭在永豐鎮(zhèn)團豐百家苑項目工地做雜工,工作時不慎從二樓滾落到底樓,致左髖臼、左額骨、左恥骨受傷。隨后, 王光蘭向項目所屬的建筑公司提出工傷賠償,卻遭到拒絕。
年3月24日張某找到湖北xx律師事務所肖xx律師,肖律師代理其向法院起訴,要求武漢市某空調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工傷待遇25270元。
現(xiàn)該案判決已經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工傷賠償案件歷經四載,終于落下帷幕。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范文二 2011年2月6日,蔡先生入職某勞務派遣公司,當天就被派遣到某家具公司工作,任操作工。
雙方達成以下協(xié)議:某汽車工貿公司賠償胡某共計30萬元,賠付款項分為兩次進行支付。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起在工作期間發(fā)生的工傷事故賠償糾紛,此案的焦點在于賠償金額。
案例點評 從案件性質看,本案屬于勞動爭議糾紛方面的工傷賠償,工傷待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企業(yè)方堅持賠償100萬元是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的。
工傷賠付的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徐某是某管業(yè)公司職工,其與公司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管業(yè)公司也沒有依法給徐某繳納工傷保險,但公司按時將每月2700元左右的工資發(fā)到他手上。
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1: 天津市塘沽區(qū)生產服務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隊承包的天津堿廠除鈣塔廠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轉包給本案被告?zhèn)€體工商戶業(yè)主張學珍組織領導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務站,并簽訂了 承包合同 。
工傷賠付的案例分析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也可獲工傷賠付 拔山鎮(zhèn)朝陽村王光蘭(化名)在工地上工作時受傷,未與工地所屬的公司簽定勞動合同,近日卻順利拿到工傷賠付。
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范文一 2009年4月,杜某到陜西長城鐵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鐵塔公司)鍍鋅車間工作,2009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時被空中落下的鋼材砸中左腳,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范文一 2009年4月,杜某到陜西長城鐵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鐵塔公司)鍍鋅車間工作,2009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時被空中落下的鋼材砸中左腳,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去年1月的一天,王光蘭在永豐鎮(zhèn)團豐百家苑項目工地做雜工,工作時不慎從二樓滾落到底樓,致左髖臼、左額骨、左恥骨受傷。隨后, 王光蘭向項目所屬的建筑公司提出工傷賠償,卻遭到拒絕。
漣水縣人民 *** 作出維持被告漣水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判】漣水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發(fā)生事故受傷時,已超過50周歲。
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guī)定》將工傷事故分別在第一部份人格權糾紛規(guī)定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同時又在第六部份 勞動爭議 人事爭議 規(guī)定 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嫌仲裁賠償太低提起訴訟 2008年9月22日,劉漢黃進入東莞大朗展明五金公司工作,簽了一年勞動合同,約定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770元,入廠時,展明五金公司沒有為劉漢黃辦理工傷保險。
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產生的工傷待遇差額部分,勞動者究竟能否要求其補足?一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對勞動者的該項主張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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