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書是指由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的一種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不按時交上處罰決定書,將會產(chǎn)生以下三個后果。
一、視為知道
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或者無法送達,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但是,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送達,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收到或者未查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視為送達,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二、逾期不申訴
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書后,有權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訴。如果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訴,處罰決定書將會生效,當事人將無法繼續(xù)申訴,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加重處罰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交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可以視情況加重處罰。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幅度的基礎上加重處罰,但是加重幅度不能超過原處罰幅度的三倍。
綜上所述,當事人不交處罰決定書將會導致視為知道、逾期不申訴和加重處罰等后果。因此,當事人應當認真對待處罰決定書,按時交上或者進行申訴,以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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