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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2020年拆遷(吉林市房屋拆遷補嘗)

adminllh房屋拆遷2025年05月22日 23:55:02600

吉林市2020年拆遷(吉林市房屋拆遷補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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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建設動遷安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城市建設和改造的順利進行,妥善處理動遷安置工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進行各種建設,涉及動遷、安置和補償?shù)模急仨氉袷乇緱l例。第三條 城市建設動遷和安置,必須依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同時兼顧國家、建設用地單位、被動遷單位和動遷戶的利益。被動遷單位和動遷戶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在限期內按時搬遷。建設用地單位必須妥善安置被動遷單位和動遷戶。第四條 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城市建設動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省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檢查、指導全市的動遷安置工作;審批建設單位的動遷申請,作出動遷決定;調解、處理動遷安置工作中發(fā)生的糾紛。

涉及動遷安置的有關部門,必須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應承擔的工作。第五條 市動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接受委托承辦動遷安置工作;建設用地單位能夠自行組織的,經動遷主管部門同意,可自行組織;建設用地單位在本單位住宅區(qū)內的動遷安置工作,自行組織。第二章 房屋拆遷與補償?shù)诹鶙l 建設用地單位需要拆除房屋,必須持規(guī)劃部門簽發(fā)的《建設位置批準書》、房地產管理部門簽發(fā)的《使用國有土地批準書》,填寫《動遷審批表》送動遷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經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房屋評價,并辦理房屋產權滅籍手續(xù),領取《房屋拆除通知書》后,方可動工拆除。

在規(guī)劃改造小區(qū)以外進行建設,不得拆除六成新(含六成新)以上的房屋。第七條 拆除房地管理部門直管房屋,新建房屋產權歸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建設用地單位不交房屋補償費;新建房屋產權歸建設用地單位的,要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交房屋補償費用。第八條 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撥用房屋,新建房屋不改變用途的,仍為撥用;改變用途的,改撥用為租賃。第九條 拆除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有合法執(zhí)照的自管房屋,新建房屋產權歸建設用地單位的,建設用地單位要向被動遷單位交房屋補償費;新建房屋產權歸被動遷單位的,要按新建房屋綜合造價扣除舊房的補償費,向建設用地單位交新建房屋建設費。

被動遷單位要求易地建設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建設或給予合理補償自行遷建。第十條 拆除城市居民有合法執(zhí)照的私有房屋,新建房屋產權歸建設用地單位的,由建設用地單位按房地產管理部門評定的價格給予補償,舊料歸建設用地單位,并安置新房。產權人要求易地自建的,舊料歸私有房屋產權人,由建設用地單位付給材料補償費、拆除和重建人工費,不再分配其住房。建房位置由私有房屋產權人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拆除農民(菜農)在城市國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建設和安置,舊料歸建設用地單位。農民(菜農)要求易地自建的,舊料歸農民(菜農)個人,建設用地單位要付給材料補償費、拆除和重建人工費。拆除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民(菜農)的私有房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第十一條 拆除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以及華僑、外僑私有房屋,建設用地單位必須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再辦理拆遷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給予補償。第十二條 拆除產權不明或無合法繼承人的私有房屋,由建設用地單位報請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查登記、攝影備案、評定價格,并代存房屋補償費。

對產權、繼承權有爭議糾紛的房屋,建設用地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可先行拆除。任何一方不得以發(fā)生糾紛為借口,拖延或阻礙動遷。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建筑、違章建筑和非法建筑,由所屬單位或個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不拆除的,由動遷主管部門會同城建部門代為拆除,以料抵工。第十四條 由于拆遷或建設而損壞四鄰建筑物的,由造成損壞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或合理補償。第十五條 凡已確定動遷的區(qū)域、地段,自通知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擴建、改建或翻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不準變更房屋承租關系,不準交換公房、買賣私房、改變房屋用途,不準遷入單位,不準分戶,落戶。但出生、退役等特殊情況落戶除外。第三章 公共設施及其他附著物的拆遷與補償?shù)谑鶙l 建設用地單位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市政、公用等各種設施,必須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guī)定給予修復、重建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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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昌邑區(qū)、船營區(qū)、龍?zhí)秴^(qū)、豐滿區(qū)以及國家、省、市級開發(fā)區(qū)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均適用《條例》和本細則。第三條 《條例》所稱搬遷期限是指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約定或市建設委員會在裁決中規(guī)定的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遷事宜的期限。

搬遷期限不得超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準的拆遷期限。第四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是指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除許可證的申請,核準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發(fā)布拆遷公告。核準延期拆遷、延長暫停拆遷期限;

(二)拆遷委托合同的備案和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建設項目轉讓的管理;

(三)國家、省、市 *** 投資建設項目的拆遷普查;

(四)受理拆遷裁決的申請;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予和市建設委員會委托行使的其他管理職責。第五條 《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中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批準的延長拆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日。第六條 《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中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是指取得省建設廳核發(fā)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作為拆遷人進行拆遷。

《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拆遷委托合同應明確委托雙方在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事項。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房屋拆遷委托合同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第七條 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業(yè)務知識的培訓考核,取得市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后,方可實施拆遷工作。第八條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拆遷人未使用省建設廳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的,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簽訂協(xié)議和搬遷。第九條  *** 投資建設的道路、橋梁、河道、防洪墻、給排水設施、廣場、綠地等市政公用設施項目本身占地需要拆遷房屋的,應通過招標、協(xié)議等方式確定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該拆遷單位作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十條 拆遷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房屋,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未達成協(xié)議以及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浮房),其住用人在拆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建設委員會依法裁決。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市人民 *** 可責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組織實施強制拆遷,市建設委員會也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十一條 拆遷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其住用人在拆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依法處罰并予以拆除。第十二條 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浮房),不予實行產權調換。第十三條 《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中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疬w人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房屋產權證照等材料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核后,由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持身份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等證明到指定銀行取款。第十四條 房地產市場價格是指估價時點的估價對象在無任何權利限制條件下的房地產市場上最可能形成的價值或價格。

《條例》所稱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是指房地產評估機構遵循估價原則,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對估價對象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定估算的價格。評估時,不考慮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的影響,不考慮租賃權及其他權利限制的影響。第十五條 拆遷人不按《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搬遷時未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費的,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搬遷。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以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產權調換用房,也可以要求由拆遷人提供安置用房。被拆遷人自行選擇產權調換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價中與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的等值部分由拆遷人支付;超過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不足部分由拆遷人在被拆遷人搬遷后10日內支付給被拆遷人。

吉林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區(qū)及開發(fā)區(qū)范圍內,因城市建設等在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時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拆遷管理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相關工作。

市拆遷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土地上宅基地及占用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等拆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延期)通知書的發(fā)放,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的確定,發(fā)布拆遷公告。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查;

(二)拆遷委托合同的備案和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建設項目轉讓的管理;

(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jiān)管;

(四)拆遷裁決;

(五)違法拆遷行為的查處;

(六)拆遷單位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市人民 *** 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規(guī)劃、房產、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以及集體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 ***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五條 建設單位需要拆遷集體土地房屋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等的,應向市拆遷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

(二)建設項目核準文件;

(三)用地批準文件或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

(四)規(guī)劃批準文件或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六)安置用房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已足額存儲的證明文件;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市拆遷管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發(fā)放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通知書。

市拆遷管理機構應將通知書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予以公告。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時實施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拆遷人擬定,報市拆遷管理機構批準后執(zhí)行。

占用集體土地時實施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拆遷人擬定,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 *** 審核并報市拆遷管理機構批準后執(zhí)行。第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

(一)擬拆遷范圍內房屋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等普查、資金測算及保障情況;

(二)拆遷計劃、拆遷時限;

(三)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及過渡期限;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地點、標準、安置時間等情況。第八條 規(guī)劃部門確定集體土地拆遷界限后,市拆遷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劃批準的拆遷界限,核準拆遷范圍;并根據實際情況核準拆遷期限。

拆遷人必須在拆遷通知書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拆遷界限需要變更的,拆遷人必須到規(guī)劃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并按變更后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拆遷管理機構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拆遷管理機構應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第九條 拆遷人必須委托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并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拆遷管理機構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須通過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業(yè)務知識的培訓后,方可上崗。第十條 自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裝修裝飾等;

(二)新種植青苗、林木、其他經濟作物等;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租賃房屋、土地;

(五)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六)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市拆遷管理機構應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暫停期限內,發(fā)生前款所列事項的,拆遷時不予認定和補償。第十一條 拆遷公告發(fā)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示范文本由市拆遷管理機構統(tǒng)一監(jiān)制。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原租賃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必須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持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通知書到相關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方可實施拆除。各相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實施部門。第三條 本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yè)、土地收購儲備、棚戶區(qū)改造等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經市建設委員會行政裁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由市建設委員會向市人民 *** 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第四條 拆遷當事人自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未達成協(xié)議的,可向市建設委員會申請裁決。第五條 市建設委員會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 審核 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估價報告或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報告,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拆遷當事人書面協(xié)商記錄等;

(三) 市建設委員會必須組織拆遷當事人進行調解,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四)拆遷當事人經調解不成或拒絕調解的,市建設委員會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決。第六條 市建設委員會應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并出具行政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 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 裁決的依據、理由;

(四) 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五) 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

(六) 裁決日期并加蓋市建設委員會公章。第七條 市建設委員會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必須組織聽證。第八條 市建設委員會向市人民 *** 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筆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四)被拆遷人拒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提交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提存證明;

(五)行政強制拆遷聽證記錄和結論性意見。第九條 市人民 *** 接到市建設委員會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后,責成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對符合行政強制拆遷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law110.com.cn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接到市人民 *** 的行政強制拆遷通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制定出行政強制拆遷具體實施方案。行政強制拆遷15日前,應將行政強制拆遷有關事宜在拆遷現(xiàn)場予以公告。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在進行行政強制拆遷時,應對被拆遷房屋及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并將有關資料存檔。第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強制拆遷的執(zhí)行。第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無理阻礙行政強制拆遷,妨害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強制拆遷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各縣(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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