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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系案件(因果關系定罪量刑)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6月03日 16:53:18710

因果關系案件(因果關系定罪量刑)

今天給各位分享因果關系定罪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因果關系案件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xiàn)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xiàn)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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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判斷標準

果關系一直被看作評價行為人有罪還是無罪的一項重要的參考因素,即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聯(lián)系以及多個行為中何者起決定作用,因果關系的確定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研究內容。因此,現(xiàn)代刑事司法中要想查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原因,對因果關系的研究顯得至關重要,對于理清損害結果發(fā)生原因的確定也十分重要,同時,對于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維護以及實現(xiàn)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一)條件說

條件論認為,一切行為,只要邏輯上是結果發(fā)生的條件,都是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因此,一切條件都具有同等價值,都是結果發(fā)生的原因。[1]建立在“若無前者,即無后者”的基礎之上,將引起所害結果發(fā)生的案件之中所存在的各種行為等同看待為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原因。該種學說對于因果關系能夠確定一定的范圍,從而使違法行為能夠得到應有的懲罰,此舉避免了行為人實施極其輕微的犯罪行為從而導致嚴重后果的發(fā)生并以此來逃脫懲罰的現(xiàn)象的發(fā)生。但是其存在的不合理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該種學說使得實際上本不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也被劃入該范圍之內,從而造成了具體情節(jié)與定罪和量刑不相適應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于條件論的缺陷,有學者進一步指出:“條件論的真正缺陷不在于擴大原因的范圍,而在于運行機制本身:”思維排除法“應用的前提。這就是人們必須事先知道條件是什么的原因。”[2]該種觀點從行為人的主觀出發(fā),即以行為人是否知道該行為會導致?lián)p害結果的發(fā)生為確定是否具有原因力的標準。

(二)原因說

在條件說的基礎上,為了彌補前者存在的不足,原因說被提出。原因說嘗試從客觀上對條件范圍加以限縮,原因說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lián)系進行實質性的判斷而且產生了多種判斷標準,如:必生原因說、直接原因說、最終原因說、決定原因說等。多種判斷標準的混合使得司法機關在確定結果發(fā)生的原因時產生多種判斷結果,用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來代替邏輯學的研究方法,而這種做法不利于司法實踐的正常進行,在法學界無論如何都不能這樣做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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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是什么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fā)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fā)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guī)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fā)現(xiàn)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fā)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刑法因果關系有哪幾種類型?

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xiàn)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它是客觀存在的,并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lián)系的,為了了解單個的現(xiàn)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lián)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系的特定性表現(xiàn)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

3、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fā)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系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么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系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fā)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系的復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lián)系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lián)系復雜性.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1)一因一果這是最簡單的因果關系形式.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司法實踐中,這種因果關系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種結果的情形.在一行為引起的多種結果中,要分析主要結果與次要結果、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這對于定罪量刑是有意義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造成的.它最明顯的表現(xiàn)有兩種情況:一是責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后引起多個危害結果.其典型表現(xiàn)形式存在于集團犯罪中.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系不作為的原因,在于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fā)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系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意義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當危害結果發(fā)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基本特點 ?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xiàn)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它是客觀存在的,并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 2、因果關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lián)系的,為了了解單個的現(xiàn)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lián)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系的特定性表現(xiàn)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 ? 3、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fā)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 ? 4、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系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么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系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fā)作具體分析。 ? 5、因果關系的復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lián)系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lián)系復雜性。 ?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系不作為的原因,在于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fā)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系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 7、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系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于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 因果關系:兩個事件發(fā)生的的空間距離除以時間維度,商小于1,那么這兩個事件之間是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形式 ?包括以下幾種: ? (1)一因一果這是最簡單的因果關系形式。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司法實踐中,這種因果關系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種結果的情形。在一行為引起的多種結果中,要分析主要結果與次要結果、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這對于定罪量刑是有意義的。 ?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造成的。它最明顯的表現(xiàn)有兩種情況:一是責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后引起多個危害結果。其典型表現(xiàn)形式存在于集團犯罪中。

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

法律解析:

刑法 因果關系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觀點。 1、刑法因果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guī)律的聯(lián)系。 2、也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3、還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jù)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系,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tǒng)一。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什么意思?什么才構成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以下關系就會構成因果關系:

(一)犯罪構成因果關系

有一些直接故意結果犯在犯罪構成要件上規(guī)定必須出現(xiàn) 法定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對于這些犯罪來說,它們不存在犯罪未遂、預備、中止, 例如《刑法》第142條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劣藥罪即屬于這種情況。這些犯罪的犯罪構 成的法定危害行為和法定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屬于定罪因果關系,因此,可稱 其為“犯罪構成因果關系”。間接故意結果犯、過失結果犯的犯罪構成中法定危害行為和法定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屬于犯罪構成因果關系。

(二)犯罪既遂因果關系

對于許多直接故意結果犯而言,它們存在犯罪未遂、預備和中止的未完成形態(tài),即使未出現(xiàn)法定危害結果,也可以構成該直接故意犯罪。因此,在這些犯罪的罪狀中法定危害行為和法定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判斷犯罪 既遂和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的要件,而不是判斷其危害行為是否構成該罪(即判斷犯罪性質)的要件。法定危害行為才是判斷其犯罪性質的要件。因為這些犯罪的罪狀中的法定危害行為和法定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屬于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既遂的因果 關系,因此,可稱其為“犯罪既遂因果關系”。

(三)法定定量因果關系

在一些犯罪的罪狀里,在基本的犯罪構成之外還規(guī)定了一些加重法定刑的情節(jié),基本犯罪構成里的法定危害行為與這些加重法定刑情節(jié)中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未影響到該罪的成立,也未影響到既遂和未遂的判斷,但是,它影響到量刑的輕重。因此,其因果關系可稱為“法定定量因果關系”。例如,在《刑法》第238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情況中非法拘禁行為與致人重傷之間的法定因果關系應屬于法定定量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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