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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訴權
1、什么叫反訴反訴,是指在已經(jīng)提起的訴訟中,被告針對與原訴有聯(lián)系的行為,提起獨立訴訟請求的行為。
2、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jīng)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3、允許被告人反訴,體現(xiàn)了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權利平等,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反訴是作為被告可以援用的一種重要的司法救濟程序和防御方法。
4、法律分析:反訴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反訴應該具備起訴的條件,且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
5、反訴是指在已經(jīng)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與本訴有關聯(lián)的獨立的訴。【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2條明確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有權提起反訴。所謂反訴,是指在第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對案件裁判之前,被告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
民事訴訟中的拘傳措施是怎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原告的拘傳。
2、所謂拘傳,是人民法院強制必須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19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97條的規(guī)定,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zhí)行人或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3、民事訴訟的拘傳是什么? 所謂拘傳,是人民法院強制必須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
4、拘傳是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用于要求必須到庭的人員出庭。若被執(zhí)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法院有權拘傳。拘傳相較于拘留,屬于較為輕微的強制措施,主要限制被執(zhí)行人的人身自由。
5、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jīng)院長批準,然后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民事案件在審理階段不存在拘留的問題,法院只是通知你去做調解。
6、法院強制拘傳一般指人民法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內容是什么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內容涉及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采取先予執(zhí)行措施,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具體規(guī)定如下:首先,對于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恤金和醫(yī)療費用的追索案件,法院可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zhí)行。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 (一)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guī)定:“被告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109條規(guī)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該權利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5、《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具體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內容:通信自由權、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權。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意思就是法院有自由心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一百零九條的司法解釋
訴訟中的財產(chǎn)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意思就是法院有自由心證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 (一)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節(jié)起訴和受理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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