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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管轄是如何規(guī)定的
1、法律分析:并案處理的案件的管轄只能在公、檢、法機關的職權范圍內履行,不能超出國家對刑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所謂“并案處理”,是指將本應由不同機關管轄的幾個案件合并,由同一機關進行合并管轄處理,在性質上屬于合并管轄權。
2、法律分析:并案管轄適用的情形包括一人犯數(shù)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等。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并案管轄的規(guī)定為:有一人犯數(shù)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lián),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
4、法律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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