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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拖鞋開車發(fā)生事故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穿拖鞋駕車可處扣2分、罰100元的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對穿拖鞋駕駛車輛有專門規(guī)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腳和手持電話進行通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的駕駛員將被扣除2分并處以一定罰款。
發(fā)生事故時,如果有一方司機穿拖鞋,但是在整個事故中,該司機沒有責任,那么事故責任由另一方承擔,但該司機要接受交警對其穿拖鞋開車的處罰;如果根據(jù)事故情況,雙方都要承擔責任,那么穿拖鞋的司機除要承擔事故責任外,還要接受處罰。
交通肇事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這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是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img]穿拖鞋開車出交通事故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3項規(guī)定:駕車時不得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根據(jù)具體行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應處以記2分,并處罰款50元的處罰。
2.《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一旦發(fā)生事故,如果有一方司機穿拖鞋,即使在整個事故中該司機沒有責任,事故責任由另一方承擔,該司機也要接受交警對其穿拖鞋開車的處罰。如果根據(jù)事故情況,雙方都要承擔責任的,那么穿拖鞋的司機除要承擔事故責任外,還要接受處罰。
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拖鞋開車出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穿拖鞋駕車可以扣2分、罰款100元的處罰。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不得有穿拖鞋、高跟鞋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腳和手持電話進行通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違反規(guī)定的駕駛員將被扣除2分并處以一定罰款。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一方司機穿拖鞋,即使在整個事故中該司機沒有責任,事故責任由另一方承擔,該司機也要接受交警對其穿拖鞋開車的處罰。
如果根據(jù)事故情況,雙方都要承擔責任的,那么穿拖鞋的司機除要承擔事故責任外,還要接受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七)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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