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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辱母案判決結(jié)果
1、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山東“辱母案”二審宣判,于歡防衛(wèi)過當判五年。原判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予以改判。
3、聊城中院隨后做出判決:被告人于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山東辱母案判多少年
因此,法院依據(jù)事實和證據(jù)認定于歡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屬于故意傷害罪,依據(jù)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法減輕處罰,則量刑幅度從十年以上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山東辱母案經(jīng)過與結(jié)果2016年4月14日,在山東發(fā)生了一起辱母殺人案。
山東“辱母案”二審宣判,于歡防衛(wèi)過當判五年。原判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予以改判。
辱母案于歡判幾年?
1、因此,法院依據(jù)事實和證據(jù)認定于歡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屬于故意傷害罪,依據(jù)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法減輕處罰,則量刑幅度從十年以上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山東辱母案經(jīng)過與結(jié)果2016年4月14日,在山東發(fā)生了一起辱母殺人案。
3、年前,22歲的于歡不堪母親受辱,用水果刀捅傷4名暴力催債者,致1死3傷。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五年有期徒刑,最終在2020年11月18日提前獲釋出獄,于歡的每一步都全網(wǎng)關注。 如今,于歡成了幸福的新郎。
4、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于歡案屬于正當防衛(wèi)嗎
起先是正當防衛(wèi),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wèi)過當”,不屬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出現(xiàn)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況例外)。
從現(xiàn)有事實和有關證據(jù)(拋開案外因素)分析,應當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宜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包括不宜認定為無限防衛(wèi)。
而在這一個案件當中,于歡如果在進行防護工作的時候,選擇的時機比較準確,剛好是自己的母親受到欺辱的過程當中拿取工具進行傷害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但是在這一個過程當中,也需要注意對追債人的傷害行為力度要控制好。
檢方認為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被害人杜志浩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嚴建軍的訴訟代理人則認為,于歡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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