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關于工傷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請,以及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怎么申請先行工傷保險待遇
- 2、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要符合哪些條件
- 3、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書
- 4、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 5、在北京市判定工亡后公司沒交社保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怎么申請先行工傷保險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zhí)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僅限于醫(yī)療費用,而不包括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因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則包括《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舉的九項費用,即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償還或者向用人單位追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zhí)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img]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要符合哪些條件
先行支付根據不同情形所支付的項目并不相同。 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工傷 , 工傷保險 基金先行支付僅限于 醫(yī)療費用 ,而不包括工傷保險待遇。 二是因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償還或者向用人單位追償。 《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y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y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yī)療費用; (三)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書
1.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即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fā)生工傷后,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向工傷職工支付工傷待遇的制度。
2.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工傷職工繳納保險且拒不承擔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3.有什么疑問,可以撥打12333咨詢當地勞動部門。
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六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zhí)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guī)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fā)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guī)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guī)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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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y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yī)療費用,由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支付。前款規(guī)定中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y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y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y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北京市判定工亡后公司沒交社保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一、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法律依據。
1、《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
2、《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zhí)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條件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guī)定,申請工傷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的前提條件是
1、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職工發(fā)生的事故被確定為工傷。
3、用人單位因為未參保而需自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卻又不支付的,具體不支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2)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3)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zhí)行文書的;
(4)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的先行支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職工在受傷的時候能夠得到一個充分社會救濟保障,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工傷保險制度的以人為本的優(yōu)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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