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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8年新《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的異同
- 2、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幾次
- 3、缺席審判程序的特點
- 4、以下哪些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是首次增加的
- 5、值班律師制度是什么?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亮點解讀_2018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2018年新《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的異同
1、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qū)徟羞m用條件部分相同:(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2、法律分析: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有以下兩點不同,其不同在于:速裁程序適用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為人,而簡易程序適用于基層法院所有符合該程序條件的案件;速裁程序要求犯罪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并且認罰,而簡易程序則要求犯罪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即可。
3、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qū)別如下:適用范圍上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于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審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應(yīng)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nèi)審結(jié);簡易程序的一般應(yīng)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nèi)審結(jié)。
4、【法律分析】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yīng)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yīng)當當庭宣判。審限不同,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yīng)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nèi)審結(jié);速裁程序的一般應(yīng)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nèi)審結(jié)。
5、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qū)別有哪些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qū)別如下:(1)適用范圍。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于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2)對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
6、【法律分析】:只有刑事訴訟才有速裁程序。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qū)別為: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yīng)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yīng)當當庭宣判。
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幾次
刑事訴訟法經(jīng)過2018刑事訴訟法亮點了多次修改。它最初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79年制定,此后又經(jīng)過了多次修改和修訂。第一次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加強人權(quán)保障,提高司法效率。
中國大陸2018刑事訴訟法亮點的《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quán)利、義務(wù),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1979年7月1日通過,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是中國刑事訴訟法主要的法律淵源,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quán)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
【刑訴法第一次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于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七號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1999年12月25日)起開始施行。2【刑訴法第二次修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缺席審判程序的特點
與其他審判程序相比,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與普通刑事審判程序相比,缺席審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未出席法庭審判,這是缺席審判的最主要特征。第二,與民事缺席審判相比,刑事缺席審判不存在控方缺席的情形,且案件適用的范圍極為有限。刑事缺席審判僅限于極少數(shù)的特定案件。
缺席審理有以下特征:缺席審理的條件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其中包括公告送達這一擬制送達傳票的情況;原告缺席與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不同;缺席判決是法院依職權(quán)主動作出;缺席判決同對席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缺席審判的特點 一方面,它與缺席判決主義的缺席判決制度有著明顯的不同。這種不同主要表現(xiàn)在:首先,對原告的處理,中國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訴處理”;而缺席判決主義的處理通常是擬制為原告放棄訴訟請求。
缺席審判程序是在當事人沒有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的情況之下,人民法院就是按照被告不能夠出席參加訴訟活動來進行審理和判決。在這種情況之下,對于被告來說的話,是需要承擔對其不利的一些后果的定性,沒有參加到庭審活動。
兩者的最大區(qū)別在于案件的適用范圍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同時被告缺席的是不適用速裁程序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缺席審判作出的制度安排。
在法律程序中,缺席判決體現(xiàn)了對訴訟參與方權(quán)利的平等保護。當被告選擇不參與訴訟過程,法院只能在當前信息基礎(chǔ)上作出裁決。被告的缺席,雖不等同于默認其不利陳述,卻等同于放棄了為自身權(quán)益進行抗辯的機會。缺席判決的結(jié)果,通常傾向于對原告更為有利。
以下哪些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是首次增加的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最近一次修正在2018年,將速裁程序變更為第一審程序,刪除原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增加指定辯護等條款。
年刑事訴訟法解釋(修正草案)內(nèi)容是什么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j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年。根據(jù)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信息顯示,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是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一次修正是199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正是2012年3月14日。
目前有九個修正案,最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暫未修改。
值班律師制度是什么?
值班律師制度是指一種特定的法律服務(wù)制度,其核心在于律師在特定時間段內(nèi),通常為正常工作時間內(nèi),被安排于特定地點,如法院、看守所等,為公眾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這一制度旨在確保公眾在任何需要幫助的時刻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wù)。
- 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 法律援助機構(gòu)未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值班律師制度的適用范圍:- 不僅限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而應(yīng)覆蓋所有案件的所有訴訟階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情形。
值班律師制度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二)適用范圍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沒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gòu)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值班律師制度的適用范圍并不限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而應(yīng)該覆蓋所有案件的所有訴訟階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情形。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值班律師法定職責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提供程序選擇建議、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值班律師是指法律援助機構(gòu)在看守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場所設(shè)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過派駐或安排的方式,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
值班律師制度的核心在于提供及時、無償?shù)姆蓭椭_@一制度通過法律援助機構(gòu)在司法機關(guān)設(shè)立工作站,并派遣值班律師提供服務(wù),旨在保障被追訴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權(quán)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亮點解讀_2018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第二百四十條為2018刑事訴訟法亮點: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2018刑事訴訟法亮點,應(yīng)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2018刑事訴訟法亮點的,應(yīng)當聽取辯護律師2018刑事訴訟法亮點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yīng)當將死刑復核結(jié)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為確保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強制措施進行2018刑事訴訟法亮點了補充和完善。現(xiàn)行的五種強制措施(逮捕、拘留、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qū)彙⒕袀鳎┰趹?yīng)對復雜犯罪情況和變化的執(zhí)法環(huán)境時,其規(guī)定已不足以滿足司法實踐需求。
現(xiàn)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收集證據(jù),為維護司法公正和保護當事人權(quán)利,建議增加規(guī)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明確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陳述和證據(jù)應(yīng)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guī)定收集的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也應(yīng)當排除(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
修正案表明了中國法制的進步。修正案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權(quán)利保護。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guān)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強調(diào)“正當程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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