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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應該怎么處理
開車出了事故應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責任的大小來承擔相應責任。若是雙方同責的,則車輛交強險在保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超過交強險的部份,依照責任比例,由我方的三者險賠償,不足部份,由我方肇事人自行賠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guī)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guī)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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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出現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受理案件后,立刻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做出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應依占有關劃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職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劃定和賠償尺度,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職員制作并發(fā)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按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終止調解,并發(fā)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
第四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并已被送往醫(yī)院的,交通警察應當盡快趕赴醫(yī)院了解傷情,記錄傷者姓名、年齡、性別等基本情況;條件允許時,對傷者體表有特征性的損傷拍照固定;針對事故發(fā)生經過的主要情節(jié)對傷者進行簡要詢問,并作記錄,交由傷者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或者錄音、錄像保全,傷者無法簽字、拒絕簽字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者記錄在案;傷者因傷情嚴重無法接受詢問的,應當記錄在案,并告知其所就醫(yī)醫(yī)療機構的醫(yī)護人員或者其陪護人員,及時將傷情變化情況通知辦案交通警察,傷者傷情好轉能夠接受詢問時,辦案交通警察應當及時進行詢問。
第五十九條 交通警察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七日內,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二日內,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適用法律、法規(guī)及責任劃分意見;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來的事故預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預防對策建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接到調查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審批。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扣押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經調查確認需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扣押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1、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保存證據、搶救傷員;2、向交通警察報警;3、在確保區(qū)安全的情況下,將車輛轉移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上并樹立危險標志;4、撤離現場,等待交通警察來處理后續(xù)事宜。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三條 發(fā)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嫌疑的;(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嫌疑的;(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fā)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第十四條 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報警:(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辦?處理流程是什么?
一般流程為現場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處罰、組織調解:一、現場處理1、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組織搶救受傷人員;2、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3、勘查事故現場,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4、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5、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二、事故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做出,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可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三、處罰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四、調解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一)劃定警戒區(qū)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fā)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fā)生交通堵塞;(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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