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采礦用地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采礦用地補償標準文件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xiàn)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xiàn)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礦山關停補償標準
- 2、采礦用地的補償標準
- 3、礦產資源費收取標準
- 4、礦山開采怎么補償村里
- 5、礦山開采占用耕地如何補償
- 6、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
礦山關停補償標準
1、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煤礦關閉退出后,若當?shù)仃P于煤礦補償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的,則煤礦企業(yè)可依據(jù)該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主張依法補償。
3、按期擁有的剩余礦產資源儲量對應的已繳納礦業(yè)權價款退還,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
采礦用地的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費用項目: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征地補償標準數(shù)額: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采煤塌陷地征用補償標準調整為年產值的12倍,即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倍,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6倍,每畝年產值按1200元計算,每畝補償14400元。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積和原用途分類別補償。
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準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yè)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yè)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guī)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礦產品的當?shù)厥袌銎骄鶅r格計算銷售收入。
第四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農田征收補償條件:旱田平均每畝補償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6萬元。
礦產資源補償費:為了保護環(huán)境和補償?shù)V產資源開采對當?shù)厣鐣⑸鷳B(tài)環(huán)境等造成的影響,一些地區(qū)可能會規(guī)定礦產資源補償費。這個費用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會根據(jù)地區(qū)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國家從采礦權人的經營中如期收取資源消耗后的價值補償,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向新建、在建、生產的礦山征收: A、大型礦山500元/次B、中型礦山300元/次C、小型礦山200元/次礦山企業(yè)變更開采范圍、礦區(qū)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取采礦許可證,按照100元/次收取。
礦山開采怎么補償村里
開礦占用農民的土地的補償標準如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法律分析: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
法律分析:采礦企業(yè)為采探礦的需要征用農用土地的,可以憑采探礦權證和規(guī)劃圖,到縣級以上 *** 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地。征地申請專利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配合企業(yè)進行具體的征地補償工作的。
礦山征地補償標準有: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實際價值、因征地拆遷給予的安置費補償、對被征地人所造成損失的補償還有一些補助或獎勵,每個地方的具體補償規(guī)定是不同的。
礦山開采占用耕地如何補償
1、法律分析:采礦企業(yè)為采探礦的需要征用農用土地的,可以憑采探礦權證和規(guī)劃圖,到縣級以上 *** 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地。征地申請專利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配合企業(yè)進行具體的征地補償工作的。
2、年礦山征地補償標準如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煤礦占用農民耕地按照土地前3的平均產值的6~8倍來補償。按照規(guī)定,開礦占用農民的土地的補償標準如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4、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yè)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國有礦山企業(yè)應當于每季度終了7日內繳納本季度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集體礦山企業(yè)、“三資”礦山企業(yè)、私營礦山企業(yè)、個體采礦者應當每月終了7日內繳納本月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一種財產性收益,它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xiàn)形式。礦產資源補償費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的有關規(guī)定,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fā)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1997年7月3日國務院令第222號修改),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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