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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是什么?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內容是:【逮捕的程序、通知】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條文注釋 本條規(guī)定了執(zhí)行逮捕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主要內容如下: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第七十一條 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七十一條內容規(guī)定關于被傳訊,法律依據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
哪些情況應當變更為逮捕
1、法律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已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7條的規(guī)定,不逮捕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的;應當逮捕但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2、在司法案件中也是有可以變更逮捕的情形的,比如說嫌疑人有嚴重的疾病或者是嫌疑人是懷孕的婦女或者是帶有嬰兒的婦女。包括案情的辦結期限不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的話,這些情況都是可以變更逮捕的情形。
3、當他們發(fā)生以下五種情況或者有傾向的,應當予以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5、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①已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57條的規(guī)定,不逮捕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的;②應當逮捕但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6、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條件的應當予以逮捕。
有礙偵查的具體情形有什么?
存在毀滅、偽造證據的可能,也有可能對證人進行干擾或者串通作證。有可能讓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有可能造成同案犯逃避、妨礙案件的偵查。嫌疑人、被告人在住所監(jiān)視居住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有人員與犯罪存在牽連關系的。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指的有,被逮捕的人是屬于犯罪集團,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團伙是有牽連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和家屬是有牽連的,都是屬于有礙偵查的情形,是不能通知家屬的。
刑訴法第七十一條是什么
第七十一條內容規(guī)定關于被傳訊,法律依據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
新刑訴法第73條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主要內容如下: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刑訴法71條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jié)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有礙偵查,主要是指被逮捕的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有牽扯,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被逮捕消息傳出去,可能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后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罪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是關于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的一條法律。
羈押通知家屬的有關規(guī)定內容是,在羈押犯罪人員的二十四小時之內必須要通知家屬,而且公安機關在羈押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要出示拘留證,這樣才可以確定自己羈押的流程是合法的。 羈押通知家屬的有關規(guī)定內容是怎么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逮捕時必須持有逮捕證,并在逮捕后的24小時內,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如妨礙偵查或無法通知,應將逮捕原因和羈押地點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其所在單位,以保證其合法權益。在審判階段,逮捕權力轉交給人民法院,同樣需要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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