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的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或者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待遇的結算標準時,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的,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2、勞動者的損失:當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遭受損失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種損失可以是直接損失,也可以是間接損失,如收入損失、精神損失等。
3、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當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時,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遭受的損失計算。
4、勞動者的訴訟權利: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違約金,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用人單位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的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或者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待遇的結算標準,除了支付違約金外,還要承擔其他責任,如賠償勞動者的損失、調整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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