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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監(jiān)察制度是什么?
中國古代的監(jiān)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尤其是西周的監(jiān)察制度為中國封建監(jiān)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資借鑒的依據(jù).監(jiān)察立法的嘗試、專職監(jiān)察官員的設置、監(jiān)察的措施與方式、監(jiān)察官員的法律懲治功能等構成了西周監(jiān)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朝官制,即西周開始實行的官吏制度。西周時代的政治思想以及官職制度對后世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西周嚴格的施行宗法制度和嫡長子繼承制,建立了周天子-卿士-諸侯-卿大夫-士-國人的統(tǒng)治序列。就官制而言,大體上有卿士-諸侯-卿大夫三等。
中國封建的監(jiān)察制度是從秦朝開始確立的,秦朝的監(jiān)察制度由中央監(jiān)察系統(tǒng)、地方監(jiān)察系統(tǒng)和言官規(guī)諫系統(tǒng)三部分組成.。秦朝的中央監(jiān)察機關為御史臺.西周時已有御史之名,但當時的職責是掌管文書,到了秦朝才有了監(jiān)察之職。秦朝可謂開了中國監(jiān)察制度的先河,其后歷代均沿襲了這一制度。
西周時期的訴訟程序主要分為兩大類:民事訴訟稱為“訟”,刑事訴訟稱為“獄”。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需要提出告訴或告劾,輕微案件可以通過口頭起訴,而較為嚴重的案件則需提交書面狀紙,刑事案件的書狀稱為“劑”,民事案件的書狀稱為“傅別”。
談談中國古代審判方式的歷史演進
在中國古代早期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官府斷案沒有成文的、明確的制度、原則所依據(jù)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甚至有時候僅憑個人能力和才華來審理。在后來的法律發(fā)展中逐漸地出現(xiàn)了一些明確的審判制度和審判原則。西周時期出現(xiàn)了要求法官依法辦案的規(guī)定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并創(chuàng)立了“五聽”審訊方式和針對司法人員的“五過之疵”。
狄仁杰的“斷獄如流”裁判方法 狄仁杰在唐高宗和武則天時期任司法官,以其高效的審案速度和公正的判決著稱。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他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審結了一萬七千件積案,且無冤案發(fā)生,創(chuàng)造了古代司法裁判的紀錄。他的速裁方法提高了司法效率,贏得了國內外的高度贊譽。
中國歷史悠久,司法審判經驗源遠流長、博大精深,司法文明一脈相承。現(xiàn)將其中要者試述如下:周司寇的“三刺”、“五聽”裁判方法周朝的司法官為大、小司寇。
高度集權: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是中國司法制度甚至傳統(tǒng)法制的最本質特征。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審判官。從秦朝起,歷朝歷代,皇權至上既是國家政權的基本組織原則,也是從上到下,各階層人普遍接受認同和信奉的觀念。
中國古代刑訊的歷史發(fā)展與原因可追溯至《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的記載,它強調審理案件時,以不施暴取得真情為上策。在秦代,刑訊不僅是對一般案件的手段,也針對高級官吏,與儒家的禮制觀念相悖。到了漢代,刑訊依然存在,如趙高對李斯的嚴刑拷打,劉邦對貫高的拷打,都反映了刑訊的普遍性。
中國古代的證據(jù)制度是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fā)展經歷了從神明裁判到以五聲聽獄訟的轉變。在早期的訴訟中,曾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如獬豸觸角斷案。但至周朝,神明裁判逐漸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以五聲聽獄訟的審判方式,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情、氣息、聽覺和眼神來判斷案件。
古代訴訟與審判制度演變
1、結論:歷史演進中的訴訟制度 從西周到清朝,中國古代訴訟與審判制度在實踐中不斷演變,從最初的區(qū)分訴訟到后來的嚴密司法程序,盡管存在爭議和矛盾,但始終體現(xiàn)了對公正與秩序的追求。然而,這些制度的實際效能與理論初衷之間,往往存在著復雜而微妙的關系。
2、唐朝則把起訴區(qū)分為類似于自訴的“告訴”和類似于公訴的“舉劾”。元朝區(qū)分當事人自訴與官府糾舉兩種方式。(三) 審判制度、審判原則從模糊到清晰 在中國古代早期,官府斷案沒有成文的、明確的制度、原則所依據(jù),甚至有時候僅憑個人能力和才華來審理。
3、第一章 中國古代司法審判制度的演進 第一節(jié) 先秦司法審判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 夏商司法制度:在夏商時期,司法制度的形成主要體現(xiàn)在對刑罰的使用上。法律以刑罰為手段,維護社會秩序和統(tǒng)治權威。西周司法制度:西周時期,以禮制為基礎的司法制度形成。
4、古代的訴訟制度復雜而嚴謹,它分為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三個階段。起訴時,原告和被告被稱為“兩造”,他們必須親自到縣衙,擊鼓喊冤,衙役會詢問案情并決定是否需要代書人。如果案件緊急,衙役會立即稟報縣官,縣官會親自升堂審問。
5、中國古代的證據(jù)制度是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fā)展經歷了從神明裁判到以五聲聽獄訟的轉變。在早期的訴訟中,曾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如獬豸觸角斷案。但至周朝,神明裁判逐漸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以五聲聽獄訟的審判方式,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情、氣息、聽覺和眼神來判斷案件。
簡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1、西周時期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的司法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司法機構 在中央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天子擔任最高審判者。大司寇負責實施法律和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小司寇則輔佐大司寇審理案件。此外,還有專門負責司法事務的屬吏。在基層,士師、鄉(xiāng)士、遂士等承擔具體的司法工作。
2、禮在西周實際上具有法的性質,但又不限于法。西周的禮既是根本大逗顫法,又是國家機關的組織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經濟等方面的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也基于禮。同時,國家施政的成敗得失,人們言行的功過是非,罪與非罪,統(tǒng)統(tǒng)以禮作為評判的根據(jù)。
3、具體的訴訟制度 (1)西周時期的“獄”與“訟”民事案件→訟→聽訟刑事案件→獄→斷獄 (2)“五聽”“五聽”制度指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zhèn)蔚奈宸N方式,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與視覺確定其陳述真假,說明西周時已注意到司法心理問題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
4、C.宗法繼承:嫡長子繼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商朝后期:嫡長子繼承制牢牢確立。)(7)司法制度:A.大司寇:西周時期,中央常設最高司法官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誥四方”,實際負責輔助周王掌管全國司法工作。
5、民事立法:涉及契約管理、婚姻法規(guī)、宗法繼承等方面。西周設有專門管理契約的官職“司約”,并規(guī)定了買賣、借貸等契約形式。婚姻遵循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等原則,并嚴格父母之命。宗法繼承確立嫡長子繼承制。(7)司法制度:西周時期,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負責全國司法工作。
6、西周時期的司法制度相當成熟,周王作為最高審判者,負責處理重大案件和諸侯間的紛爭。 在周王之下,設有專門負責刑獄事務的司寇,分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負責司法工作的全面開展,并主導刑事法令的制定與公布;小司寇則負責審理直接隸屬于中央地區(qū)的案件。 司寇之下還有士和師。
周朝監(jiān)察制度是什么
朝官制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即西周開始實行的官吏制度。西周時代的政治思想以及官職制度對后世都產生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了深遠的影響。西周嚴格的施行宗法制度和嫡長子繼承制,建立了周天子-卿士-諸侯-卿大夫-士-國人的統(tǒng)治序列。就官制而言,大體上有卿士-諸侯-卿大夫三等。
三公九卿制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它是秦始皇創(chuàng)立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中的中央行政制度,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職組成,其中丞相制度延續(xù)了一千多年,御史大夫兼理監(jiān)察事務,太尉負責管理軍事。 (2)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是隋文帝綜合漢魏以來的官制而創(chuàng)立的一種新的中央行政制度。
以君權為中心,高度集中權力。在人神關系上,鼓吹君權神授,君權至上,以神權服務于君權。在君臣關系上,宣揚君令臣從,臣效死忠,下級服從上級,全國依附君主。在權力配置原則上,君主一人全面壟斷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監(jiān)察、財政、軍事和文化教育大權。人治高于法治。
“分封制”在周朝時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在“分封制”下,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即相當于中世紀歐洲諸王國與羅馬教廷的關系,即現(xiàn)代意義上的聯(lián)邦的基礎。
我國監(jiān)察制度起源于周朝,興于秦漢,隋唐時期臻于完備,一直延續(xù)至明清。在數(shù)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監(jiān)察機構幾經變革,不僅名稱有所變化,而且機構設置與地位也有所變化。最早的時候,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合稱二府,后來又增加了太尉,形成了所謂的三臺。
②監(jiān)察制度對防止地方官員的專權、腐敗及其割據(jù)勢力的形成都有一定積極作用。但受制于專制制度的制約,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古代選官制度的變化 (1)演變過程:先秦“世官制”——漢代“察舉制”——魏晉南北朝“九品中正制”——隋唐至明清“科舉制”。
西周實行什么樣的訴訟制度?
1、在西周時期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實行的是以禮入刑的訴訟制度。當時,禮已經具備了法的性質,成為了規(guī)范社會行為的重要依據(jù)。《九刑》是西周時期的成文法典,包含了九篇法律文書的總稱,反映了當時法律制度的成熟。穆王時期,司寇呂侯根據(jù)社會變革,制定了《呂刑》,確立了贖刑原則和其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他刑事政策,進一步完善了奴隸制法律體系。
2、西周時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有區(qū)別的。訟,指民事訴訟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獄,指刑事訴訟。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提起,大抵都要由原告到官府起訴,一般來說輕微的案件,可以口頭起訴西周的獄指刑事訴訟說;比較重大的案件,則要交文字書狀。刑事案件的書狀叫,“劑”,民事案件的書狀叫“傅別”。起訴時要交納訴訟費。
3、夏、商、西周是中國奴隸制政治制度的重要發(fā)展階段。夏朝的建立標志著奴隸制國家政治制度的確立,啟破壞禪讓制度,開始實行王位世襲傳子制度。商朝實行“親貴合一”的組織原則,建立起以宗法式家族制度為核心的貴族奴隸制。西周時期,周朝統(tǒng)治者實行分封制,形成典型的宗法奴隸制。
4、西周時期的刑事法律制度相當豐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刑罰體系:西周實行死刑和肉刑制度,贖刑也是一種可能的刑罰方式。此外,還有圜土之制,類似于后世的監(jiān)獄制度,以及嘉石之制,類似于拘役刑。 刑罰適用制度:西周實施三赦之法,對年幼、老弱和癡愚者,除嚴重謀殺罪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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