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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后重新起訴的規(guī)定
撤訴之后再起訴,只要是在時效范圍之內,都是可以再次提起訴訟的。【法律分析】只要是在訴訟時效范圍之內,不超過訴訟時效就能夠提起訴訟。并沒有什么特別的條件。
【法律分析】撤訴后重新起訴的規(guī)定如下: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一般情況下,民事糾紛撤訴后當事人可以再次起訴,但需注意訴訟時效期限與法院對于惡意起訴的懲罰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行撤訴,如撤訴后需要再次起訴,則需考慮適用訴訟時效期限。
撤訴后,如果糾紛還沒有解決,可以再次起訴。起訴沒有時間間隔限制,即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即可以再次起訴。但是,對于離婚案件,撤訴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對己判案件重新受理的規(guī)定
1、最高院不能,應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釋法說理:《民事訴訟法》第199條(2021年修正后為第206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法律分析:如果已經審判或者調解出具的法律文書,并且已經執(zhí)行的話,一事不再理原則,一般不可以再起訴,但是可以申請再審,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
3、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14條規(guī)定:“原告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可見,民事案件兩次或多次立案,完全是可以的。
4、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基于審判監(jiān)督權提起再審的人或機關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不同,相應地,提起的具體程序也就不盡相同。
民事訴訟法211條再審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該條款是針對檢察院抗訴再審的審級及下交再審的限制的規(guī)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主要表述了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的行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作偽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等行為的處罰。
民事訴訟法再審規(guī)定是什么民事訴訟法再審規(guī)定有以下兩點。如下:(1)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后,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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