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內容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法律主游枯觀: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延期開庭審理的情形包括: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未能到庭的; 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二百四十三條、二百四十四條是: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fa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fa院有權根據(jù)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國民事訴訟法119條是什么
1、民事訴訟法119條規(guī)定是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下列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下列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是關于起訴條件的規(guī)定下列應當適用民事訴訟,其中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害關系可以解釋為利益關系;案件需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內,并且受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想要提起民事訴訟,就必須符合第119條關于起訴的條件。
3、依據(jù)民訴法第119條,起訴應具備以下主要要件:(一)原告須為與案件具有直接利益關聯(lián)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二)應明確指控被告;(三)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實際事由、論據(jù)支撐;(四)訴訟內容須在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疇內,并在受案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之內。
4、民訴法119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包括以下幾點:原告資格: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意味著起訴的個體或組織必須能夠證明其因被告的行為或事件受到了法律上的影響或損害。明確的被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的身份,確保被告可以被唯一確定。
5、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的解釋,主要涉及到起訴時必須滿足的四個條件,即原告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管轄要求。這些條件構成了民事訴訟起訴的基礎,是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重要法律保障。
民事訴訟法第463條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內容如下: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給付內容明確。 法律文書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xù)履行的具體內容。
2、這就代表了這份裁定書是 *** 4個人以個人名義作出的,不代表法院和執(zhí)行局裁定,說明他們 *** 循私枉法多了,背后的交易多了,法律又不管他們。他們還在執(zhí)異4號寫道: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解釋》463條1款2項規(guī)定:(二〉,給付內容明確。
3、在中國,包括:國家專有的礦藏、流水等自然資源;依法屬于國家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經營管理的財產;國家所有的建筑物、鐵路、公路等設施;國家所有的歷史文物、自然保護區(qū)等;國家在國外的財產等。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4、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扎蘭屯市法院(97)扎民初字第139號民事判決、呼倫貝爾盟中級法院(97)法民終字第463號和(2000)民再終字第107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2項以及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再審事由。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xié)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jù)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就被告”原則的例外有哪些?
在“原告就被告”原則下下列應當適用民事訴訟,對于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下列應當適用民事訴訟,該原則不適用。 當訴訟涉及下落不明或者已宣告失蹤的人下列應當適用民事訴訟,且這些案件與身份關系相關時,原告就被告原則同樣不適用。 對于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外的規(guī)定處理。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就被告原則通常意味著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然而,存在一些例外情況,案件可能會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具體包括下列應當適用民事訴訟: 當訴訟涉及身份關系,且對方當事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以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特殊情況除外。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