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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中受害方就檢察院提起對被告的訴訟如何參與?
- 2、被告和被告人的區(qū)別
- 3、刑訴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個人嗎?
- 4、民事訴訟中,被告和原告的稱謂在刑事訴訟中是一樣的嗎?
- 5、開庭時能和犯人說話嗎?
刑事訴訟中受害方就檢察院提起對被告的訴訟如何參與?
1、其次;法院受理后,你可以出庭參加訴訟;開庭時,可以就案件刑事部分的事實、證據(jù)和量刑提出自己的意見,并就附帶民事部分發(fā)表意見。最后;法院宣判后,如果對民事部分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如果對刑事部分不服,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2、如果你是被害人,可以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開庭時,民事部分的原告是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的。但對刑事部分沒有發(fā)言權(quán)。
3、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當中只能向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而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抗訴的時間是收到判決書以后的5天之內(nèi),受害人向人民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書以后,人民檢察院應(yīng)該在5天之內(nèi)作出答復。 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誰向誰提起抗訴?被害人可市檢察院申請抗訴。
4、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5、刑事案移交到檢查院后受害人應(yīng)該做好準備待檢察院公訴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物質(zhì)損失賠償問題方面可以得到解決。
被告和被告人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稱呼不同 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訴機關(guān)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稱作“被告”(與原告相對應(yīng))。性質(zhì)不同 簡單通俗地說,刑事案件中是沒有“被告”這一稱謂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中也是沒有“被告人”這一稱謂的。
法律分析:被告和被告人的區(qū)別:法律依據(jù):使用的案件不同 被告人,根據(jù)我國程序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guān)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
被告和被告人之間的區(qū)別有哪些被告和被告人之間的區(qū)別如下:(1)稱呼不同;(2)性質(zhì)不同;(3)被告法律規(guī)范不同;(4)所享受權(quán)益不同;(5)對立面不同,被告的對立面是原告,而被告人的對稱是原告人。
刑訴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個人嗎?
1、刑訴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個人,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 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guān)與檢察機關(guān)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即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
2、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guān)為公安機關(guān),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 *** 案件等為檢察機關(guān),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guān)為檢察機關(guān)。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guān)為人民法院。
3、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guān)為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才有的稱謂,以前統(tǒng)稱為被告人。
民事訴訟中,被告和原告的稱謂在刑事訴訟中是一樣的嗎?
1、不一樣,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稱被告和原告;在刑事訴訟中被告稱被告人,原告一般為公訴人(只有在自訴案中稱原告)。刑訴中,犯罪嫌疑人進入審判程序后就叫被告人,被告是民訴中的叫法。而原告的稱謂,如果是檢察機關(guān)作為原告,則稱為公訴人,而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稱為原告人。
2、性質(zhì)不同 簡單通俗地說,刑事案件中是沒有“被告”這一稱謂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中也是沒有“被告人”這一稱謂的。案件性質(zhì)不同,當事人的稱謂也就不同,這是不可混淆的。被告法律規(guī)范不同 被告人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民事權(quán)益,由人民法院通知應(yīng)訴的人,是“原告人”的對稱。
3、原告不一定有理,能勝訴;被告也不一定無理,就敗訴。絕不能僅憑稱謂就把原告定位為受害人,把被告定位為侵權(quán)人、加害人。雙方在訴訟中的地位平等,一切結(jié)果由事實與法律決定。刑事訴訟中使用“被告人”,強調(diào)了人之屬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旦被追究責任,其社會評價的降低不可避免。
開庭時能和犯人說話嗎?
1、法律分析:法院開庭時不能和罪犯說話。除法官、檢查人員、律師、證人外其他人都不能和罪犯說話,旁聽人員也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說話,因為旁聽人員非經(jīng)庭長的許可,那是不能發(fā)問的,也不是出聲的,否則就是擾亂庭審秩序。
2、法律分析:法院開庭時不能和罪犯說話。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是禁止與審理無關(guān)人員交談的。法律中沒有規(guī)定法院安排被告人與家人會見。但有些法院會人性化一些,在宣判后,會讓家人與被告人有一個短暫的交流。
3、開庭家屬不可以和犯人說話。刑事案件開庭審理的時候,被告的家屬要遵守法庭的紀委,未經(jīng)批準是不能和被告說法的,違反秩序的,審判長可以制止。開庭家屬可以去的人數(shù)是不受限制的,但對于未公開審理的案件,是不允許旁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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