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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訴訟法圖書信息(一)
出版日期:2005年9月1日 《日本刑事訴訟法》分為上下兩卷,原書由日本弘文堂出版社出版。上卷詳細探討了日本刑事訴訟制度的歷史變遷、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司法體制、法律職業(yè)的角色以及從偵查到審判的程序。
日本著名刑事訴訟法學者田口守一所著的《刑事訴訟的目的》是一部備受矚目之作。該書以刑事程序的多樣性為起點,深入探討了一系列關鍵理論議題。首先,它剖析了在自白案件和否認案件中控罪答辯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實體真實主義與這一程序如何相互作用。
日本的犯罪追訴時效是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法里面的,跟中國規(guī)定在刑法里面不一樣。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0條就公訴時效作出了規(guī)定。2004年第156號法律修改了原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1項和第2項,并新設了一項作為第3項,以前的第3項等依次后推。
【答案】:日本的混合辯論式訴訟模式具有以下特點: (1) 在偵查程序中,日本刑事訴訟法就比較強調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但又與當事入主義不完全相同。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偵查機關對被告人實施逮捕、羈押、搜查、扣押之前,必須取得法官的令狀。二是確認被疑人有沉默權,訊問時檢察官必須予以告知。
法律中什么是直系親屬,什么是近親屬?
法律分析:直系親屬, 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lián)系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
法律分析:直系親屬包括了兩個方面的范疇,第一是基于血緣關系的直系親屬,簡稱直系血親。第二是基于姻親關系的直系親屬,簡稱直系姻親。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在法律中,直系親屬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如父母、子女和孫子女等。 近親屬的定義在不同法律訴訟中有所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姊妹。
直系親屬通常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緣關系或者通過婚姻關系建立的關系。這些關系在法律和社會層面都有明確的定義和規(guī)定。例如,在遺產繼承、法律權益等方面,直系親屬往往擁有特殊的地位和權利。直系親屬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以及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本定義就不一樣,所包含的親屬范圍也完全不同。首先,直系親屬也叫血源系屬,指父母子女和父母的父母,在遺傳學上有直接血源關系。當然,在法律層面來說,直系親屬包括了兩個方面的范疇,第一是基于血緣關系的直系親屬,簡稱直系血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guī)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配偶和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即是我們認知的女方和男方三代以內的血親。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刑訴回避決定做出以前,什么人不停止工作
1、偵查人員。《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刑事訴訟法上下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刑事訴訟法上下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刑事訴訟法上下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刑事訴訟法上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3、法律分析:要,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暫停工作是指司法人員以及其它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之前以及回避申請復議期間暫停參予辦理案件的一種訴訟措施。是為了當事人不因與案件有厲害關系的相關人員的個人情愫,而得不到公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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