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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北區(qū)取保候審律師會見幾次
1、通常而言,一名律師與嫌疑人之間的會面次數(shù)應控制在三至四次左右,以確保能夠有效地完成各項任務。在家屬剛剛委托律師時,律師需進入看守所向嫌疑人轉達相關信息,初步了解案件情況,安撫嫌疑人的情緒,同時也會提醒嫌疑人在接受訊問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2、偵查階段一般刑事案件會見不受限制,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 *** 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會見不受限制,具體次數(shù)要根據(jù)辦案需要、辯護需要而定。
3、偵查階段律師一個案子,辯護律師應當會見2次以上。
4、你好!根據(jù)規(guī)定,自然已經(jīng)取保候審,則被取保候審的人已經(jīng)處于相對自由狀態(tài),律師此時當然可以會見。
5、關于該權利所涉及的具體次數(shù),我國相關法律并未做出嚴格限定。律師有義務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當事人的需求,頻繁地與其展開溝通與交流,以全面深入地理解案件背景及案情發(fā)展,從而為其提供更為精準的法律援助。此項權利的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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