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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可以搜查嗎
1、法律主觀:遇有緊急情況,即便沒有立案、也沒有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 犯罪嫌疑人 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2、但遇有緊急情況,即便沒有立案、也沒有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可能隱匿、毀棄、轉(zhuǎn)移犯罪證據(jù)的;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發(fā)生的緊急情況,應進行先行拘留的。
3、執(zhí)法機構唯有在立案后,依據(jù)特定法律程序,出于檢舉犯罪的需求,方可依法搜查疑犯乃至可能藏匿罪犯或犯罪證據(jù)之人及其場所。某些例外情形下,如危急狀況,滿足特定標準亦可提前執(zhí)行搜查,但需修正相應手續(xù)。綜上所述,全面嚴格依法履行搜查職責,確保公民基本權利免受侵害。
刑事案件中檢查與搜查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對象不同。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主體不同。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
法律分析:檢查主要是對人的身體和生理狀態(tài)等進行檢查,搜查對象可以是人、物品或者住宅等;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搜查是為了搜集證據(jù)、查獲犯罪人。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法律分析:檢查和搜查的區(qū)別在于: 1,對象不同。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2,主體不同。
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對象不同,主體不同,程序要件不同,是否能強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主體不同。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yī)師、法醫(yī)。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中搜查的范圍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中的搜查為: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一百三十八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guī)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中的搜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罪犯,依法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和檢查的強制方法。
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主體不同。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yī)師、法醫(y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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