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2019年5月,某市一對男女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終導致女方被打傷。女方報警后,警方對男方立案偵查。但在調(diào)查過程中,男方提供了多個證人證言證明女方也有暴力行為。終,警方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兩人達成和解,男方不再追究。
二、法律解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
(一)打架斗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個人等單位和人員執(zhí)行職務或者實施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做出或者不做某種行為;
(四)故意損毀、侵占他人財物或者妨害他人公私財產(chǎn)的管理;
(五)擾亂公共秩序,以及其他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
由此可見,打架致人輕傷屬于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但在實際操作中,警方在立案時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如當事人是否有過錯、是否達成和解等。
打架致人輕傷是否需要立案,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而定。在實際操作中,警方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并依法依規(guī)開展工作,確保公正執(zhí)法。同時,公眾也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避免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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