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chuàng)尳僮镏氯酥貍趺凑J定,以及搶劫罪致人重傷怎么認定標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如何判搶劫罪
- 2、搶奪致人重傷死亡的應該怎樣定罪處罰
- 3、搶劫罪加重犯的致人重傷,死亡怎樣理
- 4、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可以認定為搶劫罪嗎
- 5、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對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主觀方面應如何認定?是既包括過失也包括故意嗎?
如何判搶劫罪
搶劫罪
〔釋義〕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規(guī)定〕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在列車內(nèi),搶劫旅客財物,傷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10.11法發(fā)〔1993〕28號)
如何認定和處理在列車內(nèi)實施搶劫的犯罪行為?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在列車內(nèi)搶劫旅客財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在列車內(nèi)搶劫旅客財物,是搶劫罪中一種嚴重的犯罪形式。具體認定時,應當根據(jù)刑法有關搶劫罪的規(guī)定,結合鐵路運輸?shù)奶厥庑裕C合考慮。凡在列車內(nèi),對旅客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如以語言威脅、暴露或者暗示攜帶有兇器或者依仗人多勢眾,對被害人施加精神莊力等,強拿旅客財物或者以“借錢借物”的名義,索取財物的,以及對旅客實行強買強賣,侵犯旅客財產(chǎn)權益的,均應以搶劫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guī)定》(見“盜竊罪”法律依據(jù)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5號)
為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fā)現(xiàn)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shù)母鞣N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客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jīng)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shù)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zhí)行。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guī)定。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5年6月8日 法發(fā)[2005]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 軍事法院,新疆 *** 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現(xiàn)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fā),供參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搶劫、搶奪是多發(fā)性的侵犯財產(chǎn)犯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和《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奪解釋》)。但是,搶劫、搶奪犯罪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為準確、統(tǒng)一適用法律,現(xiàn)對審理搶劫、搶奪犯罪案件中較為突出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如下:
一、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
根據(jù)《搶劫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戶內(nèi),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nèi)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fā)生在戶內(nèi)。入戶實施盜竊被發(fā)現(xiàn),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fā)生在戶內(nèi),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fā)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特點。根據(jù)《搶劫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shù)母鞣N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chǎn)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xù)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xù)地對途經(jīng)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xù)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四、關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jù)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五、關于轉化搶劫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jié)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shù)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六、關于搶劫犯罪數(shù)額的計算?
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shù)額為搶劫數(shù)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shù)額,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shù)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shù)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shù)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搶劫存折、機動車輛的數(shù)額計算,參照執(zhí)行《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七、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
以 *** 、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shù)量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
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chǎn)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chǎn)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八、關于搶劫罪數(shù)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傷害、 *** 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fā)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lián)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 *** 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lián)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shù)男袨槎ㄐ?
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jié)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shù)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jīng)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fā)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4、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xiàn)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征。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于: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后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guī)定處罰。
十、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chǎn)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據(jù)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八種處罰情節(jié)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jié)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jié)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jù)刑法關于加重情節(jié)的法定刑規(guī)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十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
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說明〕
一、搶劫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財產(chǎn)罪中。
(二)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未遂之根據(jù),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搶劫罪行發(fā)生了嚴重情節(jié),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搶到財物與否,都是既遂。由于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所以,被搶劫的財物限于動產(chǎn),非法侵占不動產(chǎn)的不屬于搶劫罪。如果把不動產(chǎn)的一部分強行分離變成動產(chǎn)而搶走的,應定搶劫罪。
(三)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nèi)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只是搶回自己被騙取或者賭輸?shù)呢斘铮痪哂蟹欠ㄕ加兴素斘锏哪康模粯嫵蓳尳僮铩?/p>
(四)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二、認定搶劫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由于借貸或者其他財產(chǎn)糾紛,而強行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索還債款、欠物的,因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屬于討債、索物手段不當?shù)男袨椋瑧槊髑闆r,妥善處理,不視為搶劫罪。
(二)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chǎn)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還是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shù)膯栴},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為子女離婚、出嫁的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等,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diào)解、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
(四)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在搶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致人重傷經(jīng)救治無效死亡的,應定搶劫罪;事先預謀殺人又搶劫,也照此實施的,或者在實施搶劫中遭遇頑強抵抗,而決意殺人的。這樣兩種犯意、兩種行為都很明顯的,應定殺人、搶劫兩罪,實行井罰;是否具有兩種犯意、兩種行為,確實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個搶劫罪;先殺人,因遇意外,沒有來得及搶劫的,應定殺人罪。
(五)對被搶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應參照盜竊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方法。
[img]搶奪致人重傷死亡的應該怎樣定罪處罰
應當以搶劫論,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加重犯的致人重傷,死亡怎樣理
一般認為,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既包括搶劫中使用暴力脅迫當場直接致人重傷、死亡,也包括搶劫中的暴力造成傷害后醫(yī)治無效而形成的重傷或死亡。對造成重傷或死亡結果的搶劫行為,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對該重傷、死亡結果具有罪過,對其加重其刑,是符合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刑事責任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存在不同認識的,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 致人重傷、死亡是否包括行為人故意重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
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為了制服被害人以迫使其交出財物或者在轉化的搶劫中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結果的場合,行為人并不總對該死亡或者重傷害的結果持故意的態(tài)度。在其主觀罪過對該死亡或者重傷害結果的態(tài)度為過失的場合,一般認為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但對于行為人故意重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的,則由于對搶劫罪中暴力程度上限的認識的不同,理論上曾有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對這個問題應區(qū)別情況加以認識。1、行為人以重傷害、殺害被害人為手段,意圖以該手段制服被害人,以奪取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應當認為是搶劫罪的方法行為,該方法行為所造成的重傷或死亡結果,屬于搶劫罪的加重結果;2、行為人在搶劫行為終了之后,為了滅口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該故意殺人行為獨立于該搶劫行為之外,理應獨立評價,另行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二) 致人重傷、死亡中“人”的范圍
關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范圍的界定,理論上有不同認識。比較普遍的看法認為,“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是指為搶劫財物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直接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包括當場死亡或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即認為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是指搶劫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也有部分學者認為,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應該是指行為人在搶劫財物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或死亡”,不以搶劫的被害人為限。 相對而言,我們較為贊同后一種觀點,但同時認為該種觀點尚存在某些可供商討之處。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作為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主要是因為搶劫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而有必要加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死傷者是否為被害人,對于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并沒有實質(zhì)的影響。而且,從實踐來看,在轉化的搶劫罪的場合,行為人實施暴力的對象常常是被害人以外的其他抓捕人。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搶劫罪情節(jié)加重犯的致人重傷、死亡不包括搶劫犯本人。在搶劫中誤傷搶劫犯本人或者其他共犯的或者搶劫犯內(nèi)訌而造成重傷或死亡結果的,與在搶劫中造成其他無辜人員傷亡在性質(zhì)上是存在區(qū)別的,不能同等對待。我們對后一種觀點存在不同意見的是,后種觀點認為,在搶劫犯的暴力或暴力威脅導致被害人心臟病突發(fā)或者精神失常的場合,也應認為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不能一概肯定。對此認識的不同,很大原因在于對重傷、死亡結果與搶劫行為之間關系的認識差異。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將在下面闡述。
(三) 是否要求重傷、死亡與行為人的搶劫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我國刑法作為搶劫罪結果加重犯規(guī)定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在日本刑法中為搶劫致死傷罪。關于死傷結果是否必須由作為搶劫手段的暴力、脅迫行為所產(chǎn)生,在日本學者中有不同認識。具體有三種不同的主張:其一是手段說。認為死傷結果只能由作為搶劫手段的暴力、脅迫行為所直接產(chǎn)生;其二是機會說。認為只要在搶劫的機會中引起了死傷結果的發(fā)生,就構成搶劫致死傷罪,并不要求死傷結果是作為搶劫手段的暴力或脅迫行為所引起;其三,關連性說。認為既不能由作為搶劫手段的暴力、脅迫行為所直接產(chǎn)生,又不能不作任何限制,至少死傷的結果必須是由與搶劫相關連的行為所引起的,才能構成搶劫致死傷罪。
我國學者對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與搶劫行為之間的關系討論者甚少。盡管如此,現(xiàn)有討論中也呈現(xiàn)出兩種對立的觀點。肯定論者認為,行為人的暴力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應有直接因果關系,如果死亡結果是由其他人或其他原因介入所導致,則讓搶劫人對死亡負刑事責任。 而否定論者則否定直接因果關系存在之必要,主張關連性說,如前述主張因搶劫導致心臟病發(fā)作死亡屬于搶劫致人死亡的,即屬此說。
我們認為,應當要求搶劫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直接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否則將導致行為人對自己不具有罪過和行為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合理局面。如在被害人心臟病發(fā)作或者行為人因搶劫受輕傷,后因醫(yī)護人員疏忽而導致死亡或重傷的場合,若不要求直接因果關系的存在,以搶劫致人重傷、死亡認定,勢必擴大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從立法意圖來看,刑法將搶劫致人死亡、重傷的情形作為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配備較高的法定刑,一方面是因為行為人對該死亡、重傷結果在主觀上具有罪過,客觀上又導致了該嚴重后果,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理應使其承擔更為嚴厲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則是出于控制犯罪的角度,為了有效地抑制那種采用危險特別強烈的暴力、脅迫手段的搶劫犯罪,對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致人死亡、重傷的搶劫行為給予加重法定刑。對于這一立法意圖,即使是否定直接因果關系者也并不否認。否定直接因果關系之必要的學者的顧慮主要在于,對于普通搶劫的場合,行為人為了免受抓捕、湮滅罪證而將他人打傷或打死的,不能作為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認定,需將該行為獨立評價,數(shù)罪并罰,而在轉化的搶劫罪中,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而致人死傷并不是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卻以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認定,似有不協(xié)調(diào)之嫌。實際上,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轉化的搶劫中致人死亡、重傷的,雖不是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但其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脅迫,該暴力或脅迫在事實上仍是搶劫的一種手段,涵蓋于一個刑法意義的搶劫行為之內(nèi),故對其可以作為搶劫罪的一個法定加重情節(jié)認定。而普通搶劫后為免受抓捕或湮滅證據(jù)而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時,作為刑法意義的一個搶劫行為已經(jīng)實施終了,此時再實施的暴力、脅迫行為已經(jīng)不能涵蓋于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則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體現(xiàn)的就是這個原理。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可以認定為搶劫罪嗎
搶奪致人重傷、死亡的定罪為:搶奪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要判處行為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攜帶兇器搶奪的,轉化為搶劫罪。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對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主觀方面應如何認定?是既包括過失也包括故意嗎?
搶劫中導致受害人重傷或死亡,主觀方面都會認定為搶劫,包括過失和故意。
法律分析
在搶劫中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目的是排除搶劫障礙,犯罪嫌疑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只定一罪,即搶劫罪。但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搶劫罪的結果加重。在搶劫后的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因為搶劫實行行為已經(jīng)結束,犯罪嫌疑人害怕犯罪行為暴露而滅口或者出于其他原因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定罪上就是搶劫罪和故意或者故意傷害罪并罰,或者搶劫罪和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并罰。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nèi)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 *** 輸?shù)呢斘铮痪哂蟹欠ㄕ加兴素斘锏哪康模粯嫵蓳尳僮铩T趽尳龠^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合并論處,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如果出于復仇或者其它個人目的而殺死被害人后,遂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以能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者殺人不是作為取得財物的直接手段,而是為了復仇或者出于其它個人目的,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是在殺人之后才產(chǎn)生的,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在搶劫行為完成之后,行為人出于滅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殺死被害人的,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按數(shù)罪并罰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未經(jīng)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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