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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案件省高院受理嗎
法律分析:民事申訴案件只要符合省高院受理的條件,省高院是會受理的。省高院的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qū)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省高院也管轄少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即管轄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當然不是真的了,我本人就代理了兩起最高法院受理的申訴案件。我們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一起案件如果經歷了一審、二審后就生效了,但生效后,如果當事人還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就是題主所說的申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二審的判決即為終審的、生效的判決。如認為生效判決有錯誤,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第一次申請再審時,省高院會依法受理,并進行審查。審查不符合再審條件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予以再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高院申訴是最后的救濟手段,但成功率不高,不超過10%。高院申訴成功是對一審,二審的否定,因此很難。一方面,就選擇上訴的當事人來說,其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的機率雖然較低,但也不可視為不能之事。此外,在二審階段,調解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法律分析省高院是省一級的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并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其上級為最高人民法院,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民事案件申請抗訴需依據具體情況去申訴,有時間限制。民事訴訟的抗訴是針對審判結果的,對于高院的再審申請裁定不能抗訴。對于中院的二審判決,可以向市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以直接向省高檢申請抗訴。如果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到省高院申請。不能向中院申請。
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
法律分析: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院審理的一審案件當事人上訴的一般由高院審理。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一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重大、復雜程度,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和分工。第一審行政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法律規(guī)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級別 管轄的規(guī)定 如下:基層 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兩種: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 專利糾紛案件 )。
受案范圍不同。中級法院負責本市內重大影響的一審案件和下屬基層法院上訴的二審案件。高級法院負責全省重大影響的一審案件和下屬市中院上訴的二審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也管轄少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即管轄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區(qū)內的地區(qū)和自治州,設區(qū)的市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的級別管轄,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是如何劃分的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qū)的市級、市轄區(qū)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高院管轄案件,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說除民事訴訟高院管轄案件了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如下: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協(xié)議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和 管轄權轉移。
民事訴訟法的級別管轄分為: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最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網友咨詢:民事訴訟關于級別管轄是怎么規(guī)定的民事訴訟高院管轄案件?律師解一般來說,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及其民事訴訟高院管轄案件他特殊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管轄種類: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以及協(xié)議管轄;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具體有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管轄管轄恒定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恒定原則,是指案件的管轄權一旦在起訴時確定,除非特殊規(guī)定,不會因訴訟過程中管轄事實的變動而改變。這一原則旨在保障訴訟效率,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困擾,促進案件快速解決。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
關于管轄恒定原則指的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確定。起訴時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因訴訟過程中決定管轄的事實發(fā)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其中,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
管轄恒定原則適用于民事訴訟,管轄恒定就是法院對民事案件是否有管轄權要看起訴時的情況而定,如果起訴時審查認定具備管轄權的,那么就是一直具備管轄權的,所以顯然是適用于民事訴訟的。
最高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最高院管轄的規(guī)定是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任務是指導和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案件,并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法規(guī)進行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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