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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醉駕的最新量刑標準
醉駕的最新量刑標準如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危險駕駛行為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載或嚴重超速的,或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有超速超載以及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醉駕罰款標準2022年是什么?
醉駕 罰款標準,醉駕以 危險駕駛罪 入刑,情節(jié)惡劣的應當加重處罰,飲酒駕駛罰款1-2千元,醉駕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1-2千元,再次飲酒駕駛,判處10天拘留,醉駕機動車判處15天拘留,罰款5千元,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能重新考取駕駛證。 一、醉駕入刑 重在執(zhí)行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修正案(八)》將正式實施, 醉酒駕駛 將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二、醉駕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入刑 。 針對《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最高檢、最高法發(fā)布《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 罪名 的補充規(guī)定(五)》(以下簡稱《規(guī)定》)提及上述內容。 《規(guī)定》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醉酒駕駛、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對于醉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 拘役 ,并處 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同時,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關于酒駕醉駕修改后的法律規(guī)定 1、 酒后駕車 酒后駕駛機動車延長了暫扣駕駛證的時間,時間為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增加了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guī)定。 2、 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增加處十五日拘留的 行政處罰 ,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醉酒駕車肇事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 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如何確定司機醉酒駕駛 北京 市交管局法制處處長介紹,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jiān)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鑒定結論。 綜上所述 ,醉駕罰款標準 ,醉駕營運或機動車輛,造成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10年內不能重新考取,10年后重新考取,也不能重新取得機動車或營運車輛駕駛證,醉駕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身不能取得駕駛證。
酒駕判刑標準是
酒駕不會被判刑, 醉駕 才會構成 危險駕駛罪 被判刑。酒駕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酒后駕駛營業(yè)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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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醉駕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jiān)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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