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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內容
- 2、如何理解新刑訴法中的“專家輔助人”條款
- 3、刑事訴訟法鑒定包括哪些
- 4、專門知識的人適用回避制度嗎
-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 6、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是訴訟參與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內容是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刑事鑒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鑒定的程序為:定鑒定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3、您好!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4、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5、第一百四十六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6、對于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同時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需要依法承擔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對于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請當事人自行根據(jù)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核實確定。
如何理解新刑訴法中的“專家輔助人”條款
1、“專家輔助人”是指在某一專業(yè)領域方面具有專門的知識或經(jīng)驗,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自身的專業(yè)知識,就訴訟中涉及到的專業(yè)性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發(fā)表自己的見解,幫助審判者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認定的人員。
2、結合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專家輔助人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沒有必要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申請。
3、與鑒定人:鑒定人由法院指定或自行選擇,針對爭議問題進行事實查明和結論性意見出具,而專家輔助人則是當事人聘請,主要職責是解釋和澄清專業(yè)問題,對鑒定人進行質證。
刑事訴訟法鑒定包括哪些
1、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鑒定乃指偵查、檢察與法院等公權力機構依據(jù)自身權限或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者請求,委派/聘請具備相關領域專業(yè)知識的人員,針對案件涉及到的特定技術問題進行檢驗、辨別與評價的行為。鑒定人完成鑒定工作后,需出具鑒定意見并簽字確認,同時向涉案雙方當事人披露鑒定結果。
2、在刑事訴訟中需要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y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筆跡鑒定、痕跡鑒定、會計鑒定、價格鑒定、食品藥品鑒定、淫穢物品鑒定、 *** 鑒定和其他各種刑事技術鑒定。
3、物證類鑒定主要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物證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主要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專門知識的人適用回避制度嗎
1、法律分析:民訴里有專門知識的人不用回避,其發(fā)表的意見是證據(jù)。刑訴里有專門知識的人適用回避。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2、法律分析:民訴中專家輔助人不需要回避。法庭審判時,專家輔助人不適用回避制度,其設置是為了幫助一方說明問題,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也說明了,專家輔助人不具有中立地位;在偵查、檢查活動中,專家輔助人是為了幫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查明案情,有居于中立地位的義務,此時適用關于鑒定人的回避規(guī)定,需要回避。
3、法律分析:刑訴專家輔助人可以不回避。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促進人民檢察院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刑事訴訟專門知識的人的人參與辦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為規(guī)范和促進人民檢廳尺察院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最高檢近日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下稱《規(guī)定》),明確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員,或者經(jīng)本院審查具備專業(yè)能力的其刑事訴訟專門知識的人他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
為了更好地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靜安區(qū)檢察院積極探索技術調查官制度,并于今年初制定了《關于探索技術調查官參與檢察辦案活動的意見》。
指派司法鑒定,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他部門的專業(yè)人員進行鑒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為了發(fā)現(xiàn)和搜索犯罪證據(jù),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應當在檢察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也可以請公安機關協(xié)助,共同進行,檢察人員主持或參與勘驗、檢查工作,必須持有人民檢察機關的證明文 件。被告人如拒絕檢查,檢察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是訴訟參與人嗎
1、不是。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專門知識的人的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專門知識的人,是指除專門機關依其職權辦案刑事訴訟專門知識的人的人員以外,享受一定的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而參加訴訟的人。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兩大類。根據(jù)刑訴法第82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有專門知識的人確實需要具有一定的資質和專門知識,但他不屬于訴訟參與人,A錯誤。有專門知識的人與鑒定人不一樣,鑒定人負責鑒定案件事實,而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評價,B錯誤。《刑訴法》第128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可以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xié)助勘驗和檢查。
3、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屬于訴訟參與人,D項錯誤。
4、專家證人屬于訴訟參加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后可以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yè)問題提出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刑事訴訟專門知識的人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5、專家輔助人又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指在某一專業(yè)領域方面具有專門的知識或經(jīng)驗,為刑事訴訟專門知識的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自身的專業(yè)知識,就訴訟中涉及到的專業(yè)性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發(fā)表自己的見解,幫助審判者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認定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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