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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劉家沙窩西村啥時候拆遷
濰坊劉家沙窩西村拆遷的時間已經確定,即2020年5月1日起,拆遷工作正式開始。拆遷工作將持續(xù)到2020年7月31日,共計90天。拆遷工作將按照拆遷安置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以及濰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濰坊市財政局、濰坊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有序開展。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為:每戶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拆遷補償標準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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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人民 *** 關于印發(fā)《濰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濰政發(fā)〔2013〕7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 *** ,市屬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 *** 各部門、單位,各重點企業(yè),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
《濰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13年2月16日市 *** 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fā)。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濰坊市人民 ***
2013年3月5日
濰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qū))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鎮(zhèn)(街道) *** (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上級人民 *** 的統(tǒng)一安排和統(tǒng)一組織,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為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
(二)檢查指導全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對各區(qū)年度征收計劃、征收項目補償方案、資金監(jiān)管、征收決定、補償決定、信息公開情況和房屋拆除方案等進行備案審查;
(四)組織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結果進行鑒定;
(五)對市重點建設項目房屋征收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jiān)督;
(六)法律法規(guī)和市 *** 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實施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七條發(fā)改、財政、規(guī)劃、國土、市政、審計、監(jiān)察、物價、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建立房屋征收部門聯席會議機制,研究擬訂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推動房屋征收項目啟動、房屋征收條件審核和征收補償方案審定以及開展房屋征收的統(tǒng)籌協調等工作。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 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十條市、縣(市、區(qū))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fā)改部門負責會同房屋征收部門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二)國土部門負責對擬征收范圍內的土地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三)規(guī)劃部門負責會同房屋征收、市政、國土等部門,共同對擬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依法進行認定;
(四)財政部門負責征收補償費用的籌集,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五)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租賃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預評估,落實房屋產權調換房源,做好房屋征收補償費用預算,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 *** 。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范圍、被征收人、評估期限、簽約期限;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戶型、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選購方法;
(五)臨時過渡方式、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
(六)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qū))人民 *** 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擬被征收人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送達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進行匯總,報同級人民 *** 研究后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市、縣(市、區(qū))人民 *** 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補償方案得到8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后,方可發(fā)布征收決定。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qū))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評估工作可委托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或委托維穩(wěn)綜治部門及其他機構組織,并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戶以上的,應當經同級人民 *** 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qū))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房屋征收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審查意見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補償方案;
(二)發(fā)改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的審查意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項目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審查意見;
(三)國土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審查意見;
(四)規(guī)劃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審查意見;
(五)房屋征收部門書面確認的房屋征收補償專項資金足額到位的證明;
(六)認定房屋征收的風險等級較低或消除不穩(wěn)定因素的措施可行有效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qū))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fā)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依據、征收目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 *** 、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建設項目名稱、房屋征收范圍、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征收補償方案;
(三)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決定的,可以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qū))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對市、縣(市、區(qū))人民 *** 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租賃;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回國、大中專生畢業(yè)、軍人退伍轉業(y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等原因遷入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xù);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guī)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規(guī)劃、國土、公安、工商等部門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qū))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對被征收房屋補償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信用情況,并適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fā)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5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三)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按多數人意見決定;不足50%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選定;
(四)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二十六條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并可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鎮(zhèn)(街道)人民 *** (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代表到場。
第二十七條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的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第二十八條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三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復核結果報告。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復核結果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鑒定維持復核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值由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區(qū)位、用途、結構、成新、建筑面積等因素綜合評估確定。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每年公布不同區(qū)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均價,作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的參照。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市、區(qū))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五條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征得被征收人同意。
市、縣(市、區(qū))人民 *** 委托建設單位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明確建設地點、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平面設計圖、建設標準、價格、交房時間、質量和性能要求等事項,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三十七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規(guī)劃部門發(fā)出房屋認定征詢函,由規(guī)劃部門會同房屋征收、市政、國土等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依法進行認定。規(guī)劃部門應在收到15日內組織對未登記建筑物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認定并出具書面認定報告。
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被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造成本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年限給予補償。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1次搬遷費;被征收人從周轉房遷往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再支付1次搬遷費。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合理開支支付搬遷費。具體由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過渡期限是指從被征收房屋騰空交付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推后3個月止的期間。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6層及以下房屋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7層及以上房屋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致使產權調換房屋不能按期交付,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交付的,臨時安置費增加50%;超過6個月仍不能交付的,臨時安置費增加1倍。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人自費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空調、太陽能等,按照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移動安裝費用或者市場價格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自費開戶的管道燃氣、暖氣,按照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開戶費用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房屋已經裝飾裝修的,補償價值由承擔被征收房屋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結合成新評估確定,并出具單項裝飾裝修評估報告。
第四十三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數額由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積低于國家強制標準規(guī)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可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難申請并出示相關證明,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新聞媒體或征收現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的,在征收政策上給予適當照顧: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征收房屋最低套型面積確定市場評估價值;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依據被征收房屋最低套型面積確定的市場評估價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
(三)被征收人既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條件,又符合最低套型面積補償條件的,應由被征收人選擇最低套型面積補償或者住房保障方式,但不得重復享受;
(四)被征收人已享受 *** 住房保障政策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證載面積進行補償。
第四十五條未經主管部門批準,自行將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yè)地點、時間一致,并在房屋征收公告發(fā)布前連續(xù)合法經營,有正常納稅記錄2年以上的,結合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但提高幅度不得超過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20%。
第四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在規(guī)定的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和補助:獎勵的總額最高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補助數額可結合項目實際在補償方案中明確。
未在規(guī)定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不享受獎勵。
第四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qū))人民 *** 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qū))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五十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qū))人民 ***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五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市場管理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房屋,并將有關資料報送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內,持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書等相關材料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xù),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條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購置住房的,稅務部門按規(guī)定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征收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征收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第五十五條被征收人在房屋拆除后,需要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燃氣、低保、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xù)的,可以憑補償協議到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yè)、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或者單位辦理,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辦理。
第五十六條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人子女入學、入托的,被征收人子女可以在現居住地學校或幼兒園就讀,也可以在回遷居住地學校或幼兒園就讀;選擇臨時居住地學校或幼兒園,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就近安排。被征收人憑戶口本和補償協議到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就讀學校或幼兒園不得收取擇校費或者以非本學區(qū)學生為由拒絕學生入學、入托和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十七條征收房屋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qū)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征收房屋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它花木、綠地,由園林、林業(yè)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辦理。
第五十八條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電信、電力、廣播電視、國防光纜、供水、燃氣、熱力、消防等產權單位按照城市規(guī)劃要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遷移。
第五十九條被征收房屋拆除滅失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yè)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六十條市區(qū)內被征收房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的補償標準由市物價部門制定。市物價部門應當會同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對市區(qū)的補償標準每兩年調整1次,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zhí)行。
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具體補償標準。
第四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一)市、縣(市、區(qū))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涉及到國有土地上非公共利益項目拆遷,可通過協商購買的方式解決,當事人達成協議后,按有關規(guī)定,到國土、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2003年11月3日濰坊市人民 *** 發(fā)布的《濰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濰政發(fā)〔2003〕81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濰坊市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一、山東省濰坊市 征地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標準:按照山東省人民 *** 辦公廳魯政辦發(fā)〔2012〕288號文件公布的 征地 綜合區(qū)片地價標準執(zhí)行。 農用地位于第Ⅱ-1級區(qū)片,補償標準為97.5萬元/公頃; 按照上述標準,依據《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確定的現狀地類,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總額為292.5萬元。 (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按照濰坊市人民 *** 辦公室濰政辦發(fā)[2015]1號文件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種類和數量,依據經有各方簽字確認的《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為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總額為511.97萬元。 2、安置方式 按照《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經與被征地村委會協商,對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業(yè)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貨 *** 置: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撥付到前杭埠村委會賬戶后,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分配方案。 (二) 社保 安置:山東濰坊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對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萬元/畝標準,對本村村民一次性支付社會保障補貼67.5萬元,由區(qū)財政局將上述補貼資金于征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劃入本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由區(qū)勞動人事局、前杭埠村委會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制定社會保障方案并公示,辦理村民入保事宜。 (三)經山東濰坊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同意,由區(qū)勞動人事局、國土資源分局、前杭埠村與有關單位共同協調,安排一定數量適合條件的本村村民到相關企業(yè)就業(yè)。 二、 征地補償 的程序是什么 1、頒發(fā) 拆遷 許可證 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guī)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2)審批和核發(fā)拆遷許可證 市、縣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3)拆遷許可證的續(xù)期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可延長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最大延長期限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進行延期公告。 2、發(fā)布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 拆遷補償 協商 拆遷公告發(fā)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分為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通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事項,經過平等、自愿、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另一種情況是,經過平等、自愿、合法的協商未達成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 4、進行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 *** 裁決。 5、拆遷實施階段 分以下幾種情況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按協議的約定自動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走,將房屋騰空。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后,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對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要求對方按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一方可申請法院先予執(zhí)行。 (3)因不能達成 拆遷補償協議 ,一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作出裁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認可裁決的內容,那么,可按裁決的規(guī)定內容自動履行相關的義務。 (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在60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方可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zhí)行 。 想要進行征地首先要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后這能證明了房屋拆遷的資格,其次就是如果單位或者是個人需要拆遷的房屋必須是國家規(guī)定的批準的文件和拆遷計劃方可進行拆遷。而房屋想要申請拆遷最好是要在房屋坐在地底的縣或者是市提出拆遷申請,之后等待回復即可。
山東濰坊這邊新農村建設,拆遷老房子,有什么補償標準
您好,農村的房子拆遷有三種補償方式,1. 有條件的,優(yōu)先采取宅基地遷建安置,另補償房屋重建成本價;2. 純貨幣補償,就是房屋重建成本價+宅基地地價;3.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按面積最低1:1
濰坊2022征地補償新標準房屋的依據是什么
一類區(qū)片區(qū)片范圍:南外環(huán)路以北,水庫路以東,濰九路以北,西外環(huán)路以東,膠濟鐵路以北,彩虹路以東,青銀高速以南,開元街道、南張氏村以東,323省道,東外環(huán)路以西,健康東街以北,高新二路以西,膠濟鐵路以北,濰安路以西。 主城區(qū)南面坊子區(qū)核心范圍,東至鳳山路、南至七馬路、西至濰洲路、北至膠濟鐵路(以及延長線)范圍內的土地。 補償標準:區(qū)片價:96000元/畝;基本農田:115200元/畝;建設用地:96000元/畝;未利用地:76800元/畝。 二類區(qū)片區(qū)片范圍:八馬路以北,白浪河水庫及其支流以東,南外環(huán)路支路以東, 西安 村村界以北,圩河以東,王固莊、前呂家村、后呂家村、碑子村、雙楊店村、扈家村、洪福寺村、前溝村、后溝村、西葦園村、高里三村以東,高里二村、一空橋村、戈翟村、楊家營子村、安固四村、西常疃村、大常疃村、東南牟村、邢家常疃村、固堤三村、固堤鎮(zhèn)街道、賀家村、鄭仲村、大 張家 埠村、北王家埠村以南,濰坊市與昌邑縣行政分界線以西,揚瓦路以西,奎文區(qū)與坊子區(qū)區(qū)界以西,濰萊高速以西,膠濟鐵路支線以北區(qū)域除一類區(qū)片以外土地。 濱海開發(fā)區(qū)主城區(qū)大家洼鎮(zhèn)駐地北至工業(yè)路,南至海港街,東至大九路,西至224省道、海源路、太平路。 濱海開發(fā)區(qū)主城區(qū)央子鎮(zhèn)駐地北至央子街道鎮(zhèn)區(qū)北鹽田、大萊龍鐵路,南至渤海大街、鹽田,東至海港路以東120米,西至海港支路、鹽田范圍內的土地。 補償標準:區(qū)片價:75000元/畝;基本農田:90000元/畝;建設用地:75000元/畝;未利用地:60000元/畝。 三類區(qū)片區(qū)片范圍:濰坊市駐地轄區(qū)內央子街道以南、濰河以西區(qū)域除一類、二類區(qū)片以外土地。 補償標準:區(qū)片價:66000元/畝;基本農田:79200元/畝;建設用地:66000元/畝;未利用地:52800元/畝。 四類區(qū)片區(qū)片范圍:除二類、三類區(qū)片以外的濱海經濟開發(fā)區(qū)其它區(qū)域和黃旗堡街道范圍內土地。 補償標準:區(qū)片價:55000元/畝;基本農田:66000元/畝;建設用地:55000元/畝;未利用地:44000元/畝。 五類區(qū)片區(qū)片范圍:_山街道、太保莊街道、王家莊街道、鄭公街道。 補償標準:區(qū)片價:50000元/畝;基本農田:60000元/畝;建設用地:50000元/畝;未利用地:40000元/畝。 實際也不僅是在山東濰坊,征地補償新標準 房屋拆遷補償 的標準根本就沒辦法三言兩語說得清楚的,我們就來看看濰坊市區(qū),就光是在濰坊市房屋拆遷產生的補償標準從9萬多到5萬差別這么大,簡而言之,就是越靠近市中心的地方房屋拆遷產生的補償費就高,地上面的其他附著物的補償也是一言難盡的,只能到時候聽工作人員告訴的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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