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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屬于違法行為嗎?
- 2、私自改動消防應急燈違法嗎
- 3、我不知情情況下別人給我公立改了消防管道屬于什么行為
- 4、私自改變消防樓道門消防法及消防安全條例有何規(guī)定
- 5、業(yè)主私自改動消防設施違反了哪里的法律法規(guī)?
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屬于違法行為嗎?
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屬于違法行為。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或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行為的,要求其責令改正,會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分析】
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屬于違法行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反相關法律行為的,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私自改動消防應急燈違法嗎
擅自改動消防設施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修正)第六十條第(二)項: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img]我不知情情況下別人給我公立改了消防管道屬于什么行為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是違法的。不經過消防主管部門的審批,改動消防管道觸犯消防法,可根據消防法第60條第三款和第五款進行處罰。
私自改變消防樓道門消防法及消防安全條例有何規(guī)定
這個按照消防法60條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業(yè)主私自改動消防設施違反了哪里的法律法規(guī)?
業(yè)主私自改動消防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法律法規(guī)。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單位違反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違法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 ***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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