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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無罪推定由來
- 2、有罪推定什么時候變成無罪推定的
- 3、無罪推定原則的歷史
無罪推定由來
1、無罪推定是一項起源于資產(chǎn)階級革命時期的法律原則無罪推定刑事訴訟起點,它規(guī)定在未經(jīng)法定程序確定被告有罪之前,應(yīng)視為無罪。這一原則源自拉丁文的praesumptio,即假定。在封建時代,許多國家實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未經(jīng)定罪便被視為罪犯,甚至可能因無法證明無罪而被判有罪。如歐洲中世紀,存疑判決實際上是間接認定被告有罪。
2、“無罪推定”原則的由來和立法原意無罪推定原則,顧名思義是針對封建社會的“有罪推定”原則提出來的。①一般表述為無罪推定刑事訴訟起點:“即被告人在未經(jīng)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yīng)推定為無罪的人”。
3、“無罪推定”原則的由來和立法原意 無罪推定原則,顧名思義是針對封建社會的“有罪推定”原則提出來的。①一般表述為:“即被告人在未經(jīng)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yīng)推定為無罪的人”。
4、無罪推定:無罪推定是指被告在未被判有罪之前視為無罪的原則。在刑法中,起訴人必須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這一原則是保證司法公正和降低司法冤假錯案的重要手段。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是指刑法規(guī)范對犯罪行為采取的處罰必須是適度的、合理的和公正的。
5、“無犯罪證明”的全稱一般是《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指的是由居民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的,證明該居民在該轄區(qū)范圍內(nèi),在一定的時間內(nèi)查閱不到違法犯罪記錄的一種證明文件。對于這項證明,一些國家級別的考試會作為一項強制性的報名要求,比如無罪推定刑事訴訟起點我國的全國司法考試。
有罪推定什么時候變成無罪推定的
1、有罪推定原則是在我國1997年大修刑事訴訟法的時候變成無罪推定原則的。無罪推定是一種典型的直接推定,無須基礎(chǔ)事實即可證明無罪這一推定事實的存在。換言之,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wù)。
2、我國刑法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分別從九十年代末修訂刑事訴訟法及刑法開始的。1996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yīng)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
3、無罪推定原則,即在未經(jīng)法定審判證明有罪之前,個人被假定為無罪。這項原則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核心原則,受到國際公約和聯(lián)合國刑事司法最低標準的支持。1764年,貝卡利亞在其著作中批判了有罪推定,提倡在判決前保持個人的清白。
4、在中國是97刑法頒布后,以前的實行有罪類推。世界上的話最早是14世紀意大利的貝卡利亞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出無罪推定原則。
5、年新刑法頒布之前,中國適用有罪推定原則;1997年新刑法頒布之后,中國適用無罪推定原則。這主要是國家社會治安形勢好轉(zhuǎn),有必要改變嚴打傳統(tǒng)、與國際接軌、維護人權(quán)等多種考慮。
無罪推定原則的歷史
1、無罪推定最早是在啟蒙運動中被作為一項思想原則提出來無罪推定刑事訴訟起點的。1764年7月無罪推定刑事訴訟起點,意大利刑法學(xué)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無罪推定刑事訴訟起點,抨擊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gòu)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
2、無罪推定原則起源于意大利,是由著名法學(xué)家貝卡尼亞提出的。作為當今估計通行的一項刑事訴訟原則以及現(xiàn)代法治理念,該原則已深入人心,并為各國刑事立法所采用。無罪推定原則主張寬容、理性與保護個人權(quán)利。是否貫徹這一原則,現(xiàn)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制發(fā)展程度與人權(quán)保護狀況的標準之一。
3、無罪推定原則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quán),也是聯(lián)合國在刑事司法領(lǐng)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領(lǐng)域,還并未全面承認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最早是在啟蒙運動中被作為一項思想原則提出來的。
4、無罪推定是一項起源于資產(chǎn)階級革命時期的法律原則,它規(guī)定在未經(jīng)法定程序確定被告有罪之前,應(yīng)視為無罪。這一原則源自拉丁文的praesumptio,即假定。在封建時代,許多國家實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未經(jīng)定罪便被視為罪犯,甚至可能因無法證明無罪而被判有罪。如歐洲中世紀,存疑判決實際上是間接認定被告有罪。
5、無罪推定原則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程序的核心理念之一,強調(diào)在法院依法判決確定有罪之前,應(yīng)視被告人無罪。這一原則源于18世紀意大利思想家貝卡利亞的論著《論犯罪與刑罰》,后逐漸在歐洲各國及全球許多國家被采納,并在憲法或刑事訴訟法中得到法律化。
6、無罪推定原則,即在未經(jīng)法定審判證明有罪之前,個人被假定為無罪。這項原則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核心原則,受到國際公約和聯(lián)合國刑事司法最低標準的支持。1764年,貝卡利亞在其著作中批判了有罪推定,提倡在判決前保持個人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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