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 2、人民檢察院控訴申訴檢察部門受理何種刑事申訴
- 3、報案與控告的區(qū)別
- 4、公安機關對控告,舉報應如何處理
- 5、刑事案件申訴和控告有什么區(qū)別
- 6、對刑事案件怎樣報案控告舉報?
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等。
第一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的侮辱、誹謗案,但不涉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guī)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guī)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70條規(guī)定的侵占案。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04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自訴主要包括三類案件:(1)需經(jīng)被害者提起的案件;(2)受害人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受害人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其遭受的人身或財產(chǎn)權益侵權行為應屬于犯罪范疇,且已具法定追訴罪名,然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卻未對此展開刑事調(diào)查并追究被告方相應刑責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控訴申訴檢察部門受理何種刑事申訴
公訴機關受理以下四類刑事申訴: 對公訴機關撤銷起訴決定的異議, 對拒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表示不滿的申訴, 對撤案決定否定的申訴, 對已是執(zhí)行轉(zhuǎn)賬狀態(tài)并且仍在執(zhí)行的刑事裁判提出的申訴,或者是被害方對同等情況下的司法裁決表示反對而提起的申訴。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部門負責受理以下刑事申訴案件:對未犯罪事實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不服的申訴;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申訴;對撤銷案件決定不服的申訴;以及對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刑事申訴由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處理,所以如果有刑事申訴直接把對應的申訴材料寄到對應的處理部門,如果是本人親自去交的話,那么就應該交到對應的處理部門,當然這個一般都是對刑事審批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才會出現(xiàn)的情況。
刑事申訴的流程具體如下: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nèi),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
報案與控告的區(qū)別
1、法律分析:控告舉報和報案的區(qū)別:提出的主體不同。控告通常是由被害人提出刑事訴訟法控告案件,但遇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特使身份的人員有違紀違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舉、控告;舉報通常由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提出;而報案可以是被害人刑事訴訟法控告案件,也可以是第三人提出。是否知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不同。
2、法律分析:第一刑事訴訟法控告案件,提出的主體不同。控告只能由被害人提出;舉報只能由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提出;而報案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提出。第二,是否知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控告和舉報已經(jīng)知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而報案只知曉犯罪事實存在,但是卻不知曉犯罪嫌疑人是誰。
3、提出的主體不同。控告只能由被害人提出;而報案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提出;是否知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控告和舉報已經(jīng)知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而報案只知曉犯罪事實存在,但是卻不知曉犯罪嫌疑人是誰。
4、法律分析:提出的主體不同。控告只能由被害人提出;舉報只能由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提出;而報案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提出;是否知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控告和舉報已經(jīng)知曉具體的犯罪嫌疑人,而報案只知曉犯罪事實存在,但是卻不知曉犯罪嫌疑人是誰。
公安機關對控告,舉報應如何處理
在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自首后刑事訴訟法控告案件,人民法院、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應按其管轄范圍迅速對相關證據(jù)材料進行調(diào)查審核。若發(fā)現(xiàn)存在犯罪事實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便應立案處理;反之,當無犯罪事實或犯罪情節(jié)較輕,無需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控告案件的情況下,則不應予以立案,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不立案緣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guī)定。
接受口頭的報案、控告、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意盡量問清違法的時間、地點、方法、后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特征等有關情節(jié);做好筆錄,并經(jīng)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確認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簽名、蓋章。
針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國家機關需按其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若材料顯示存在犯罪行為且需追究刑事責任,則應立案處理。反之,若發(fā)現(xiàn)并無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輕微無需追責,則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者。對此,相關法規(guī)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若控告者對不立案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在接到關于有組織犯罪的報案、控告或舉報時,需迅速啟動統(tǒng)計、分析和研判流程。 接到報案后,公安機關應依法利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構建有組織犯罪線索收集與分析系統(tǒng),并對線索進行分級分類處理。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這項規(guī)定明確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要求他們必須依法處理相關事務,而不能視情況而定。
刑事案件申訴和控告有什么區(qū)別
1、刑事案件中,申訴與控告的區(qū)別在于以下三點: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提出的時間不同。針對的對象不同。但是,刑事訴訟中的申訴和控告的形式都可以是口頭的或者書面的。且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只能提起一次申訴,并且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2、首先,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申訴權通常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特定主體享有,而控告權則歸屬于任何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人。其次,提出的時間各異。申訴通常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或判決生效后提出,而控告則是在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后,立即向有關機關進行。最后,針對的對象也不相同。
3、刑事案件中,申訴與控告的區(qū)別: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申訴是指沒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不同。申訴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4、②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包括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實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失職行為,以及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控告對象不限于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還包括在執(zhí)行職務之外實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③處理程序不同。申訴處理程序比較嚴格。
5、申訴和控告的區(qū)別:事由不同。申訴是對處分決定不服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所提出,是對案件的結果提出的異議;控告是指揭露個人、單位或者組織違法行使權力,侵害控告人合法權益的事實并要求懲處的行為;目的不同。
6、申訴與控告的區(qū)別包括目的、程序、范圍及客體方面,公民在辦理一些事務的時候,如果認為有誤,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而控告則往往是針對刑事犯罪案件。網(wǎng)友咨詢:控告和申訴的不同是什么 律師解(1)目的不同。
對刑事案件怎樣報案控告舉報?
1、報案、控告、舉報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提出時刑事訴訟法控告案件,工作人員需記錄筆錄刑事訴訟法控告案件,確認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字或蓋章。接受控告、舉報刑事訴訟法控告案件的工作人員需告知控告人、舉報人誣告的法律責任,但若非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jù),則即使控告、舉報事實有誤,也需與誣告嚴格區(qū)分。
2、報案、控告、舉報既可書面提出也可口頭提出。工作人員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時,應撰寫筆錄,宣讀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字或蓋章確認。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需向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即便控告、舉報有誤,亦應與誣告嚴格區(qū)分。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對案件立案材料應按管轄范圍嚴格審查,具備犯罪事實且需追究刑事責任時方予立案。
4、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5、首先,報案人或受害者有權對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進行控告,這源于《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guī)定。控告可委托律師代理,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即使控告事實有誤,只要不是捏造或偽造,都不是誣告。報案人有權要求匿名保護。對于報案和控告,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均有接收并處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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