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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書出來以后怎么辦
一般有三種途徑可以選擇:1、自行協(xié)商后續(xù)賠償事宜;2、雙方一致請求交警調解,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制作調解終結書;3、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1、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2、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3、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4、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5、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6、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7、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三)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四)計算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shù)臉藴拾凑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財產(chǎn)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8、第六十六條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調解依據(jù);(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三)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蛿?shù)額;(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調解日期。經(jīng)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9、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img]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處理
我國現(xiàn)行的 交通事故責任 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認定的標準分別是: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 負全部責任 ,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如某司機由于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左側,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學生撞倒。被撞人員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于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學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盤處騎入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女學生胸部軋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女學生騎自行車侵占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應負主要責任。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負有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 造成交通事故 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jié)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如某物資運輸公司的司機陳某,駕駛大貨車以 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從北向南行駛。行至這條公路19公里處時,在陳*方 六、七十米處,某單位司機張某駕駛130貨車,以60多公里的時速相對駛來。陳某不顧會車危險,仍然強行超越車前右側一行駛馬車,結果在兩車接近時,雙方司機驚慌失措,加之車速快,躲讓不及,造成兩車相撞,130貨車被撞后栽入旁溝內。這起事故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兩車司機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法規(guī),釀成災禍,理所當然地應負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怎么辦
辦法:
一 交夠押金在交警蜀粟的事故專用賬戶里。
二 等事故認定書拿到后,檢驗、鑒定車輛后按照程序歸還證件。
三 對方簽字、達成協(xié)議后歸還證件。
四 用“特色辦法"。
事故發(fā)生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俗稱暫扣證)。
同時,又規(guī)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后 3 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檢驗、鑒定。并且,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 2 日之內,將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 3 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jīng)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公安交管部門應該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 2 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時可以領取事故車輛、行駛證及扣押物品了)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 10 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 3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級部門應當在 5 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級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有關復核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復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jīng)法院受理的,終止復核)。
上級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 10 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之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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