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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回避的法定情形
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情形包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
為本案被告或其近親;(2)親自或其近親與本案利益相關;(3)曾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被告有其他關聯(lián),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的;依據(jù)律師執(zhí)業(yè)經(jīng)驗和行業(yè)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中對于回避有哪些規(guī)定?
鑒定人員; 書記員。《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刑事訴訟案回避政策,重新審判刑事訴訟案回避政策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刑事訴訟案回避政策,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刑事訴訟案回避政策,應回避。若出現(xiàn)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回避的六種情形
【法律分析】:回避制度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這些:是本次案件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需要回避;與本次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影響審判公正的關系的,需要回避。此外,由于需要回避的對象不同,而決定回避的主體也不一樣。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其中審判人員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陪審員。上述人員遇有下列情形時,應予以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上述六種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回避的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修正案,即《環(huán)境行政處罰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發(fā)布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環(huán)保違法行政處罰辦法自由裁量權是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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