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法第117條是什么
- 2、新刑訴法中傳喚和拘傳內容有哪些
- 3、錄口供多久會被拘留嗎
- 4、公安局傳喚調查最多扣留幾天
- 5、延長傳喚至24小時批準有哪些規(guī)定?
- 6、新刑訴法第117條的規(guī)定是什么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是什么
1、法律分析:主要規(guī)定了逮捕和拘留的適用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刑事訴訟法第117條指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有權利進行申訴或控告。
3、《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另外,《刑事訴訟法》第4條的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4、《刑事訴訟法》第117條是關于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的規(guī)定,所述情況應該是指當事人因涉嫌詐騙罪而被公安機關傳喚訊問。
5、法律分析:被傳喚的人通常能夠在24小時內自由離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的規(guī)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傳喚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住處進行訊問,并且必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嫌疑人,在出示工作證件后,可以口頭傳喚,但必須在筆錄中記錄。
新刑訴法中傳喚和拘傳內容有哪些
1、法律分析: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拘傳的法律條款主要有兩條,即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拘傳是一種強制的措施,是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強制其到指點地點接受訊問。
2、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并摁指印。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傳喚、拘傳的持續(x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24 小時。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guī)定,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錄口供多久會被拘留嗎
2小時刑事訴訟規(guī)則117條規(guī)定,治安行政案詢問不應超過8小時刑事訴訟規(guī)則117條規(guī)定,而若采用拘留措施刑事訴訟規(guī)則117條規(guī)定,則不得超過 2 4小時。超出該時限即構成違規(guī),可向上級公安紀檢或檢察院進行投訴。派出所不能以當事人不配合為由長期羈押,且在規(guī)定時限內獲取口供后應立即解除拘留。通常情況下,此類拘留時長不會超過一天。
【法律分析】如果沒有違法犯罪,錄個口供一般只要一兩個小時。錄口供不需要太長時間,按規(guī)定最長24小時,而且之后基本上要拘留。行政拘留最長可達15天,然后放人。刑事拘留最長37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規(guī)則117條規(guī)定的訊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治安行政案件的詢問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適用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主觀:錄完口供后進行行政處罰的時間不固定,一般需要通過案件的復雜程度以及公安機關偵查的進度確定。但錄口供即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局傳喚調查最多扣留幾天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規(guī)則117條規(guī)定:刑事拘留最多37天刑事訴訟規(guī)則117條規(guī)定,傳喚最多24小時。沒批準拘留的話都算傳喚。
2、小時。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刑事訴訟規(guī)則117條規(guī)定;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派出所傳喚最多扣留多長時間派出所傳喚最多扣留多長時間應視情況而定:(1)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2)情況復雜,依照相關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延長傳喚至24小時批準有哪些規(guī)定?
1、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問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答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3、通常情況下,傳喚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如案件情況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等,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可以審批延長傳喚時間至24小時。這一規(guī)定旨在平衡偵查需要與犯罪嫌疑人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
新刑訴法第117條的規(guī)定是什么內容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規(guī)則117條規(guī)定:主要規(guī)定了逮捕和拘留的適用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規(guī)則117條規(guī)定,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法律主觀:新刑訴法第117條的規(guī)定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訴、控告權,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等情形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3、刑事訴訟法第117條指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有權利進行申訴或控告。
4、新《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guī)定,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將拘傳延長到24小時,有利于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銜接與協(xié)調。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