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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中回避規(guī)定是什么?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參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不同意回避的,屬于回避爭議。
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回避的期間,是指回避適用的訴訟階段范圍。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回避適用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等,因而適用于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開庭的時候,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刑事回避概念及意義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刑事回避具有意義:(一)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這是回避制度的實體意義。
民事訴訟法中刑事回避是該項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有: 在當事人提出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的人員應暫停執(zhí)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刑事回避的意義在于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這是回避制度的實體意義。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確保公安司法人員在及時、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前提下,正確適用刑事實體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無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
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是為了保障案件審理公正,對案件參與人員進行嚴格身份限制。如果案件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為案件當事人或者近親屬,參與過該案,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的含義是說和案件有關聯(lián)影響案件公正公平審理的人員或者企業(yè)機構組織等,應該回避,不能參與到案件中來。
刑事回避主要內(nèi)容
1、民事訴訟法中刑事回避是該項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有: 在當事人提出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的人員應暫停執(zhí)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2、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等由于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因此不能參加辦案。
4、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5、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參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不同意回避的,屬于回避爭議。
刑事訴訟中回避制度是指什么?
1、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的含義是說和案件有關聯(lián)影響案件公正公平審理的人員或者企業(yè)機構組織等,應該回避,不能參與到案件中來。
2、刑事訴訟回避制度是在訴訟過程當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人員以及鑒定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有其他的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情況之下,應當說明理由,在開庭審理的時候就提出來。
3、刑事訴訟案件中的回避制度指的是,相關案件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以及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4、法律分析: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該項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有: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等。
5、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刑事回避具有意義:(一)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這是回避制度的實體意義。
6、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回避制度是現(xiàn)代各國刑事訴訟法普遍確立的一項訴訟制度。
重大刑事案件的回避意義
1、度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實行回避制度,可以防止辦案人員徇私舞弊,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司法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要求他們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秉公執(zhí)法,使案件得到正確處理。
2、一)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這是回避制度的實體意義。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確保公安司法人員在及時、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前提下,正確適用刑事實體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無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二)確保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的對待。
3、刑事回避的意義在于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這是回避制度的實體意義。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確保公安司法人員在及時、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前提下,正確適用刑事實體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無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
4、回避制度的意義主要表現(xiàn)為:(1)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這是回避制度的實體意義;(2)有利于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受到公正的對待,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義;(3)回避制度的實施及其所保障的程序公正價值,還可喚起社會公眾對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的普遍尊重,從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維護。
5、這會消除當事人對公安司法人員的不信任感,有助于他們對司法程序和裁判結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即使這種結果事實上對其不利。意義: 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確保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受到公正的對待。確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中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正的普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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