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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找人頂包

adminllh社會法2025年06月17日 14:12:54520

交通事故怎么找人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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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頂包問題。

導讀: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家惠民政策的不斷升級,機動車作為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快“飛入平常百姓家”。汽車、農用車、低速載貨汽車、兩輪摩托車不斷增加的同時,給道路交通安全也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頻率也逐步的增大。而面對事故后的追究責任及法律制裁,就頻頻出現了駕駛員想方設法逃避責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頂包”現象。

一、“頂包”現象的特點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為規(guī)避法律懲處讓他人冒名頂替、代人受罰而衍生出“頂包”一詞,結合案例及相關資料,其特點總結如下:

1、存在較大的空間、時間可能進行“頂包”。在交通肇事“頂包”案中,由于案發(fā)現場鮮有出現與肇事者無利害關系的目擊證人,發(fā)生事故后的活動空間大。而在這一時間段,不論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是當即離開現場或留在現場,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會迅速與頂包人聯系,進行與頂包有關的活動,如有的在事故發(fā)生后當場在車內調換座位;有的打電話迅速找到頂替者,與頂替者串供后離開事故現場;有的趁無目擊者或目擊者不備之機離開現場,與相關人員串通后再由頂替者以肇事司機的身份出現等等,較大的活動空間,相對較多的時間差,“頂包”行為足以完成。

2、存在多樣頂替形式,利益交織、關聯。在實踐中,交通事故后的“頂包”大多表現為:年長者替年幼者,無公職人員替有公職人員,司機替老板,下屬替領導,有駕駛資質和從業(yè)資格的替無駕駛資質和從業(yè)資格的等等。“頂包者”或是基于職務上的從屬關系,或基于親情、友情等情感關系,或基于錢物關系等誘因而頂包;“被頂包者”多是基于保公職、保職務、騙保等原因讓他人頂包。

3、存在多種違法行為。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的現象中有肇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頂包人的違法行為,甚至還有作偽證人的違法行為,騙保人的違法行為,頂包雖然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但卻是后續(xù)各種違法行為產生的誘因。

二、“頂包”現象的緣由

為什么會有人“心甘情愿”地來扮演“頂包者”的角色?經過分析,原因有以下幾點:

1、法制觀念淡薄。絕大多數交通肇事頂包案的發(fā)生,都與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觀念薄弱,不懂法,不學法,卻伺機想鉆法律空子相關聯。部分頂包案的當事人認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就不會被處理,并且能從“代人受過”中獲取一定的物質的、精神的利益,這一思想直接出現了交通肇事者找人“頂包” 的可能。

2、案發(fā)現場的“避實就虛”,使“頂包”成為可能。一般情況下,交通肇事案件除被害人明確的看見嫌疑人或者有證人直接指認嫌疑人外,大都是嫌疑人自己承認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想當然的成為案件的關鍵證據。如果沒有證人指認,找他人冒名頂替就成為可能。正如近期我院辦理的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事故發(fā)生后王某供述:“當時屬于下坡路,發(fā)生事故后車剎不住就一直跑,等停下來已經遠離案發(fā)現場,我就讓副駕駛的好兄弟替我一下”。

3、保險賠付原則,是導致“頂包者”心存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guī)定,酒后駕車、無照駕駛、未年檢等情況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而很多發(fā)生交通事故都存在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的情況,肇事者為規(guī)避責任,又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便讓有駕駛資格的人,沒飲酒的人,成年人等來冒名頂替,獲得理賠。

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也是嫌疑人找人頂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像無證駕駛、駕駛無牌車輛、酒后等情況是負主要以上責任的,而交通肇事者正因為無證、無牌,又害怕構成交通肇事罪受到追究,而讓人“頂包”,從而減輕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以承擔較小的責任以躲避法律的處罰。

5、交警部門重口供、輕取證,也是“頂包者”成功的一大動因。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交警部門調取的證據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尸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痕跡檢驗筆錄、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而尸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痕跡檢驗筆錄、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 只能說明案件的存在,卻無法證實誰是嫌疑人;調取的證人證言一般為被害人親屬的情況,證實事故情況的不多,加之很少調取事故現場附近的監(jiān)控錄像等關鍵證明材料,由此導致犯罪嫌疑人能隱蔽其身份,為其找人頂替提供了可能。

三、“頂包”現象的危害

交通事故的“頂包”現象較難識別,使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增加了難度,容易使肇事駕駛員逃避法律的追究,嚴重的妨礙了公安機關正常執(zhí)法,耗費了大量的警力和財力,也容易使被害方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交通肇事后找人或替人“頂包”的現象嚴重干擾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為的為公安交警部門公正執(zhí)法、正確高效處理交通事故設置了障礙,增加了偵查難度,影響了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準確認定,造成交通事故查處不力,同時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門的辦案成本,延長了辦案時效。

2、經過肇事者和頂包人的預謀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蓋,真正的肇事者被隱藏,導致刑事追責和民事賠償錯位,肇事者的魚目混珠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并給公眾造成了一種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嚴重踐踏和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權威。

3、頂包現象嚴重損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為人的權益,不利于社會和諧。司法實踐中,頂包現象多數被定性為肇事后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導致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肇事人無力賠償時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并且保險公司還有權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已經向被害人承擔的賠付責任向肇事行為人追償。

4、“頂包”現象還可能給其他單位遭受損失。比如說出于騙保的目的發(fā)生的交通肇事頂包案中,肇事者因為不符合保險理賠情形找人頂包,頂包后就可以借此假象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受騙核定賠償后會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四、交通肇事“頂包”現象的啟示

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更是情感上的傷害。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不僅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反而會使頂包者一并被追究刑事責任,寄希望于保險公司賠償的愿望也會落空,后果的嚴重性超出了心存僥幸他們的想象。通過對此類案件的辦理,參考同類案例,結合以上對“頂包”的特點、成因分析,從檢察機關的辦案實際從發(fā),從中得到以下啟示:

(一)程序合法、嚴格把關,加強引導取證。

1、認真研判,細心捕捉細節(jié)問題。辦案檢察官必須具有嚴謹認真的工作態(tài)度和慎思善斷的務實精神。由于從交通肇事發(fā)生后到交通警察到達現場有一定的時間差,發(fā)生“頂包” 的可能性較大,所以,辦案人員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必須尊重事實,搜集所有與案件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不放過任何一處蛛絲馬跡。同時還要圍繞指控罪名,結合證據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過查微析疑,補全證據,使案件質量達到公訴標準。絕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松警惕,要不斷提高及時發(fā)現 “頂包”行為的能力。

2、加強引導取證、強化溝通意識。檢察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承擔了刑事訴訟審查起訴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工作中發(fā)現問題,應該及時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將所需要補充和完善的證據材料交予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并督促偵查人員及時、準確的收集證據。同時,為防患于未然,建議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于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注意收集除事故直接當事人陳述以外的其他證據相印證,特別是對肇事車輛可能涉及公職人員駕駛、無證或酒后駕駛、特種車輛等情形要尤為注意。

3、注意訊問技巧,迫其吐露實情。“紙包不住火”,這一社會常識人人知曉,但在突發(fā)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卻為了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在強烈的脫罪思想的引導下實施一系列冒名頂替行為。究其原因是因為這些人報有僥幸心理,覺得“偷梁換柱”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實現,所以才挺而走險。面對這種情況,辦案人員就應該因勢利導,通過宣講法律政策,讓其明白冒名頂替的法律后果。面對事實,懾于法律的威嚴,肇事者和頂包人一旦擺脫僥幸心理,認清形勢,就會如實供述事情真相。

4、依法告知權利,及時化解矛盾。交通肇事后找人頂包的行為是肇事者逃逸行為的延續(xù),雖然肇事人在主觀上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出于過失,但對找人頂包的認識卻明顯屬故意,肇事者不主動承擔法律責任反而找人頂包的行為,無疑在被害人或其親屬所承受的痛苦之上雪上加霜,導致被害方家屬情緒對立化,對社會產生不信任感,也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所以,針對此類案件,辦案人員應及時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享有的權利,聽取他們的意見和想法,了解被害方的訴求,化解雙方的矛盾,做好安撫工作,為順利進行法庭審判做好前期工作。

(二)準確定性、罰當其罪,加大打擊力度。

1、準確把握罪名,做到罰當其罪。對交通肇事頂包案不僅要做到違法必究,更要做到罰當其罪。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中的頂罪人,應當根據其是否具備證人身份,分別以偽證罪和包庇罪定罪處罰。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具備證人身份不僅要從形式上判定,還要從證實的實質內容上進行把握,必須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虛假的陳述。雖然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虛假陳述,但如果不具有證人身份而假冒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只能定包庇罪;換言之,盡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但其陳述的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也只能定包庇罪。如果同時具備證人身份和所作虛假陳述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兩個條件,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應該適用偽證罪這一特別法條。

2、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從嚴查處。肇事者在出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會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離開現場,即使在現場,也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已的行為,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其目的往往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發(fā)生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應當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論處。另外,在量刑上也應該將有頂包情節(jié)的肇事人與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區(qū)別對待,雖然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但因有頂包情節(jié)的肇事人與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相比,情節(jié)更惡劣,手段更卑劣,在量刑上當然也應當酌情考慮其性質的嚴重性,堅持做到區(qū)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這也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要做到在全面衡量證據和把握案情的基礎上,把嚴格執(zhí)行法律與執(zhí)行刑事政策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對頂包違法行為的從嚴從快懲治有效的震懾和預防犯罪。

(三)普法宣傳,法制教育,加強法制觀念。

加大普法宣傳,提高法律意識。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在實踐中是從事交通運輸的特定人員,駕駛員主觀上對違章駕駛的過失和事后企圖逃避刑事處罰的故意導致了交通肇事頂包現象的發(fā)生,所以,加強駕駛員遵紀守法的意識至關重要。我們要從事前預防和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兩個方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事故發(fā)生后,雖然通過對肇事者和頂包者進行法律制裁,也會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但這種事后處罰的方式畢竟只是一種補救,還是要將事前預防作為重點。一是多種渠道對多發(fā)的交通肇事行為以及常見的頂包形式進行展示;二是有針對性選擇幾個交通事故肇事保險案例,展示頂包等行為對民事賠償、刑事責任的影響;三是聯合交警、保險等部門,確定肇事后必要的應對指南,不給頂包等違法行為預留空間。

交通事故找人頂包怎么處理

交通事故找人頂包屬于阻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一般會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若構成犯罪的,可能會被判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zhí)行人民 *** 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zhí)行人民 *** 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撞車后找人頂包怎么處理

在交通事故中為肇事司機頂包,屬于包庇罪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交通事故找人頂包的法律責任在出現“頂包”行為的交通事故中,絕大多數駕駛員會先選擇駕車逃逸,再請他人來處理事故。而嚴重的話,肇事逃逸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即便沒有駕車離開現場,找人頂替本身就是一種主觀逃避事故責任的行為,也是一種逃逸,若構成犯罪,適用肇事后逃逸的情節(jié)予以量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肇事逃逸怎么處罰頂替人怎么處罰?

肇事逃逸怎么處罰頂替人怎么處罰? 頂包行為較普通逃離現場的逃逸而言,頂包行為往往伴隨著作偽證的行為,因此,性質更為惡劣。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jié)予以 治安處罰 。頂替 交通事故 行為涉嫌詐騙,對方報警后,頂替者和肇事者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找人頂包的行為,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的目的顯而易見,而隱瞞肇事者真實身份出發(fā)點之一又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責任,逃避法律追究。所以找人頂包行為一種特殊形式的逃逸。也就是說當發(fā)生事故即便找人頂包,也算肇事逃逸,所以這種掩耳盜鈴的行為絲毫不會動搖你要承擔的責任,所以當事故發(fā)生后要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不要投機取巧的想著逃逸或是找人頂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肇事逃逸性質 關于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 刑法 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后表現說”,認為 交通肇事 后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后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xù),死亡是重傷后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tài)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系,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 數罪并罰 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肇事逃逸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 交通肇事逃逸 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y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jié)的,屬于 交通肇事罪 的情節(jié)加重犯。構成該情節(jié)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jié)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fā)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y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肇事逃逸本來說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如果再找人來頂替的話,那么不僅會加重肇事者的處罰,而且頂替的人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自己做的事情一定要一人承擔,不要拖別人下水,積極的承擔錯誤可能還會減輕自己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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