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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復議”、“復核”以及“申訴”定義、區(qū)別與運用。_百...
1、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2、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審查報告、起訴、舉報、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無犯罪事實或者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起訴人不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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