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罪數構成要件標準說,以及罪行構成要件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論一罪與數罪的區(qū)分標準是什么
- 2、2019法考備考考點【數罪】罪數區(qū)分的具體步驟
- 3、一罪的劃分標準
- 4、罪數形態(tài)是什么
- 5、罪數形態(tài)專題整理,罪數形態(tài)是什么,一罪和數罪的
- 6、如何分析罪數問題,比如想象競合等?
論一罪與數罪的區(qū)分標準是什么
區(qū)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首先依刑法的特殊規(guī)定,即法定標準。刑法規(guī)定數行為為一罪的按一罪,規(guī)定按數罪的依照規(guī)定;通常采用犯罪構成說為區(qū)分標準;繼續(xù)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按實質的一罪論處;結合犯、慣犯按法定的一罪論處;連續(xù)犯、吸收犯、牽連犯按處斷的一罪論處。
數罪是指一個人所犯之罪的個數是兩罪以上(包括兩罪)的犯罪。區(qū)分一罪與數罪就是區(qū)分罪數。行為人的行為究竟構成一罪還是成立數罪,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正確區(qū)分一罪與數罪具有重要意義。
正確區(qū)分罪數,有利于準確定罪。準確定罪的含義,除了包括準確地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之外還包括準確地認定行為是構成一罪還是數罪。這三者又是密切聯系的。一方面如果沒有正確區(qū)分罪數,定罪就不準確;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正確區(qū)分罪數,就會影響罪名的確定。例如,行為人以搶劫的故意,持刀殺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財物。如果認定為一罪,就是搶劫罪;如果認定為數罪,就可能是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
正確區(qū)分罪數,有利于適當量刑,有利于實現我國刑法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刑罰以犯罪為前提,刑罰應與犯罪相適應,故對一罪只能一罰,對數罪應當并罰。將一罪定為數罪,常常會導致無根據的加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將數罪定為一罪時往往會導致無根據的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正確區(qū)分罪數,才能為適當量刑提供前提條件。
[img]2019法考備考考點【數罪】罪數區(qū)分的具體步驟
一、罪數區(qū)分的具體步驟
1.如果侵犯一個法益,原則上以一罪論處。如盜竊財物后又毀壞的所盜財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財物后使用詐騙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還義務的,由于實質上只侵犯一個法益,故以一罪論處。
2.同一犯罪行為具有持續(xù)性或連續(xù)性的、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為能進行一次評價的,原則上以一罪論處。如多次走私、多次逃稅、多次貪污的。
3.對一個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如果能夠包含對另一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原則上以一罪論處,否則數罪并罰。如破壞交通設施能包含故意毀壞財物,但保險詐騙包含不了殺人行為。
4.行為人實施了符合兩個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但僅對一個違法事實具有責任時,只能認定一罪。如搶劫財物后的窩藏行為,后一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
5.相關法條規(guī)定了法定刑升格條件如果包含了數行為,應適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論處,如果不屬于升格條件,可能數罪并罰。如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的,屬于法定刑升格,但非法采礦時盜竊珍貴文物的要數罪并罰。
一罪的劃分標準
一罪與數罪,在一般情況下是比較容易區(qū)分的。但一些特殊的犯罪形態(tài),諸如一行為產生數結果,或者數行為產生數罪,或者數行為按一罪論處等情況,如何確定其罪數呢?對此,國內外學者爭議頗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客觀標準說。主張此說者認為,區(qū)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應以行為人在客觀方面已經表現的事實個數來計算。由于對“事實”的認定不同,客觀說中又具體存在著以下幾種標準:
(1)行為標準說。該學說認為,犯罪的本質是行為,只有犯意不能構成犯罪。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受到侵害,也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因而,區(qū)分罪數的標準應當是行為的單復數,即行為人實施一個行為的為一罪;實施數個行為的為數罪。
(2)結果標準說。主此說者認為,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社會危害性,犯罪總要給社會帶來一定的危害結果。當然,這里的危害結果是廣義的,不專指有形的物質性危害結果。因此,應當以犯罪危害結果個數來作為劃分罪數的標準。不論行為人實施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只要危害結果只有一個,就是一罪;危害結果有數個,則為數罪。
(3)法益標準說,又叫結果標準說。此說認為,一切犯罪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或可能侵害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即法益,這是犯罪的本質所在。所以,劃分罪數的標準應當是犯罪所侵犯的法益?zhèn)€數,侵犯一個法益的為一罪;侵犯數個法益的為數罪。
2.主觀標準說,又稱為犯意標準說、意思標準說。該學說主張,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犯意則是刑事責任的根據,行為和結果都不過是犯意的表現形式而已,犯意才是犯罪的本質。因而,確定罪數的標準是犯意的個數,而不是行為、結果、法益的個數。即,行為人的行為基于一個犯意的為一罪;基于數個犯意的為數罪。
3.犯罪構成標準說。該學說認為,犯罪構成既是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同時也是區(qū)分罪數的標準。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
4.綜合標準說。該學說認為,以上幾種學說都有各自的片面性,區(qū)分罪數的標準,應當主要以刑法的規(guī)定為依據,并以犯罪構成標準說為基礎,綜合考慮犯意發(fā)動的時間、場所等各方面的情況而決定。符合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一般要件和刑法分則的特別要件的,就是犯罪。一次符合就算犯了一個罪;數次符合就算犯了數個罪。
上述幾種學說,孰優(yōu)孰劣?主觀說的謬誤顯而易見,因為它只以主觀犯意個數來確定犯罪個數,忽視了客觀方面的情況,必然導致懲治“思想犯”,造成主觀犯罪,從而違背刑法中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客觀說則要么只根據客觀上實施的行為,要么只根據客觀上發(fā)生的結果,要么只根據客觀上侵犯的法益?zhèn)€數來決定犯罪個數,但無論哪種標準,都存在著一個共同的缺陷,即它們都忽視了主觀方面的情況,又必然會滑入客觀歸罪的泥潭,同樣與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和精神相悖。綜合標準說顯然是一種折衷主義的觀點,對于罪數的確定,并無什么實質性的創(chuàng)見。而犯罪構成要件說,以犯罪構成要件作為區(qū)分罪數的標準,既克服了上述幾種觀點各自的缺陷和片面性,從而堅持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又與我國刑法學關于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相一致,因此,以犯罪構成要件說作為區(qū)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已成為當代我國刑法學界大多數人的共識。
然而,根據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一般之中蘊藏著特殊,我們認為,犯罪構成要件說也并不是確定罪數的“萬能鑰匙”。某些特殊的犯罪形態(tài),如慣犯、連續(xù)犯、牽連犯、吸收犯等,表面上都符合數罪的犯罪構成,因此,按照犯罪構成要件說,這些犯罪形態(tài)都應當適用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并罰。但是,不管對罪數區(qū)分標準持何觀點,大家普遍認為,這些犯罪形態(tài)不適用數罪并罰。原因何在?以牽連犯為例,牽連犯顯然是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的目的只有一個,是基于同一“概括故意”而實施的數行為,并且,數行為之間有著牽連關系,故不是數罪。盡管如此,這畢竟是與區(qū)分罪數的標準——犯罪構成說相矛盾的,無論如何,犯罪構成標準說在這里表現出了自身的局限性,遇到了難以逾越的障礙。那么,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克服犯罪構成說確定罪數標準的局限呢?
筆者認為,應當從立法上尋找突破口。刑事立法不僅是刑事司法實踐的指導和準則,也是刑法理論研究的基本依據。顯然,上述問題的出現,也是刑法理論研究的基本依據。顯然,上述問題的出現,固然有其他原因,但我國刑事立法在這方面的疏漏卻是重要原因之一。
以想像竟合犯為例。所謂想像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出于一個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卻觸犯兩個以上罪名的犯罪。想像競合犯在刑法理論上又稱為想像的數罪。想像競合犯只成立一罪,因而不適用數罪并罰。世界上許多國家也都把這種犯罪作為一罪處罰,并明確規(guī)定在刑法條文中。例如,日本刑法第54條中明文規(guī)定:“同一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按照其最重刑判處。”我國近代法律,包括 *** 時期的法律,也都在條文中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如《大清新刑律》中規(guī)定:“凡一行為而觸犯數次罪名……從其最重之一罪論。”遺憾的是,我國現行刑事法律卻沒有采用這種作法。
因此,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在全面修改和完善刑事立法時;在刑法中明確規(guī)定確定罪數的標準以及不適用數罪并罰的犯罪形態(tài),即繼續(xù)犯、想像競合犯、慣犯、結合犯、連續(xù)犯、牽連犯、吸收犯和結果加重犯,引入這些犯罪形態(tài)的概念并規(guī)定具體的處罰原則。
罪數形態(tài)是什么
罪數形態(tài)有以下這些:在刑法理論上一般分為吸收犯、牽連犯、結合犯、結果加重犯、持續(xù)犯、法條競合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所謂結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體構成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fā)生了法律規(guī)定的更為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態(tài)。1、行為標準說:認為犯罪的本質是行為,所以,以行為的個數為標準,實施了數個行為的為數罪。缺陷:不考慮結果,不考慮了主觀方面。2、法益標準說:認為犯罪的本質是對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結果的個數為標準。人身權以人數計算,財產權以經營管理者的個數計算。缺陷:容易把一犯罪行為導致的數個結果當成數罪。3、犯意標準說:犯罪行為是在人的主觀犯意支配下實施的,應以犯意為標準,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思實施犯罪,成立一罪,基于數個犯意實施犯罪是數罪。單純強調主觀方面,容易導致主觀歸罪。4、構成要件標準說:即以構成要件為標準。構成要件是主客觀的統一,克服了上述觀點的片面性。構成要件為我國刑法分別所規(guī)定的各種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為一罪,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為數罪。
罪數形態(tài)專題整理,罪數形態(tài)是什么,一罪和數罪的
您好,
罪數形態(tài),是表征各種類型化犯罪的概念。犯罪有單復或個數的區(qū)別,罪數也有一罪和數罪之分。罪數形態(tài)理論在一罪和數罪的體系下,通常重點探討一罪的類型。罪數形態(tài)是一個看似簡單,實際上卻相當復雜的問題,因為它的核心在于“行為競合”。罪數形態(tài)在其理論問題,立法、司法中的實踐問題上,歷來存在很多爭議。爭議點集中在罪數的劃分標準、罪數的分類和各種類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處罰原則上。
我國以犯罪構成要件標準為依據,將罪數分為一罪和數罪。一罪有單純的一罪、實質的一罪(包括結果加重犯、想像競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慣犯和結合犯)和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xù)犯、吸收犯和牽連犯)之分。
一、罪數形態(tài)的具體分類如下:
吸收犯
所謂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但其中的一個犯罪行為能夠將其他犯罪行為吸收,最終只按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罪定罪處刑的情形。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事實上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這是構成吸收犯的前提。該特征表明,只有一個行為或者雖有數個行為,但其中只有一個行為構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數個行為須觸犯不同罪名。如果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數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系。這是成立吸收犯的關鍵。所謂吸收關系,是指數行為之間依附與被依附的關系,即事實上哪一個行為都不能獨立于其他行為而存在。如甲入室盜竊了乙的5萬元錢,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又有盜竊的行為,而兩行為之間就具有吸收關系,因為“入室”是為了盜竊,而盜竊事實上也是通過“入室”實現的。
對于吸收犯,不能數罪并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1)行為吸收輕行為,即以數行為中最重的行為定罪處刑,其余行為被該行為吸收;(2)行為吸收從行為,即如果數行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為定罪處罰;(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某一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只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
牽連犯
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對于牽連犯,應當把握兩點:
1、牽連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數個行為,且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如行為人為詐騙他人財物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行為人既有詐騙的行為,又有偽造公文的行為,二者分別觸犯了詐騙罪和偽造公文罪,即屬于牽連犯。
(2)主觀上行為人須以實施某種犯罪為最終目的,即行為人最終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個,其他行為都是為實現這一最終目的服務的。如行為人為詐騙他人財物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其最終目的是要騙取財物,偽造公文的行為是為這一目的服務的。
(3)數行為之間必須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數個行為之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具體表現有兩種情況:一是目的行為與方法(手段)行為的牽連,如行為人為詐騙他人財物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二是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如盜竊槍支防身,得手后又偽造持槍證的。
2、牽連犯的定罪對牽連犯,理論上和實踐中一般都主張按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定罪處刑,即按其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處罰。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對某些情況下的牽連犯明確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例如,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相應的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第198條第2款規(guī)定,為騙取保險金而故意毀壞保險標的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對這類情況的牽連犯,就應嚴格按刑法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而不能按從一重處斷的原則處理。
慣犯
所謂慣犯,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為業(yè)或者實施某種犯罪已成為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犯罪,刑法明確規(guī)定將其作為一罪處理的情形。其中,以實施某種犯罪為業(yè)的,理論上稱為常業(yè)慣犯;實施某種犯罪已成習性的,理論上稱為常習慣犯。我國1979年刑法共規(guī)定了慣竊、慣騙等6種慣犯,但現行刑法只在第303條規(guī)定了“以 *** 為業(yè)”的 *** 慣犯。慣犯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觀上行為人具有長期反復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的故意。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無論是常慣犯,還是常習慣犯,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都只能是故意,而且故意的內容必須同一;二是行人具有極為頑固、難以矯治的犯罪心理傾向,即行為人具有以某種犯罪所得為其揮霍或者生主要來源的心理定勢。這表明慣犯主觀惡性大,犯意堅定,屢教不改。
2、客觀上行為人在較長時間里反復多次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這是慣犯最突出的特征。只有次實施,而且是反復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時間持續(xù)較長,才能表明犯罪的一貫性。
3、刑法明文規(guī)定作為一罪處理。作為刑法上以一罪處理的慣犯,以刑法有明文規(guī)定為限。
對于刑法未明確規(guī)定的,即使符合慣犯的前兩個特征,也不能稱之為刑法意義上的慣犯。因此,定罪量刑中不能將所有形式上具有行為的長期反復性和多次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都當作是慣。前文已提及,我國刑法目前規(guī)定的慣犯僅有“以 *** 為業(yè)”一種。
由于刑法明確規(guī)定慣犯按一罪處理,因此,對慣犯只能按一罪定罪處罰,如以 *** 為業(yè)的慣犯,無論實施多少次 *** 犯罪,都只能以 *** 罪一罪定罪處罰。
結合犯
所謂結合犯,是指兩個原本互相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形成一個新的獨立罪名的情形。結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結合犯所結合的數罪,是刑法上原本獨立的數個犯罪。所謂獨立的犯罪,是指具有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并具有特定罪名的犯罪。如果是本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罪名相同的行為,均不能形成結合犯。
2、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成了一個新的罪名,即甲罪加乙罪形成丙罪,其中的丙罪即為結合犯。在此,被結合的原本獨立的犯罪,已經失去了原有獨立犯罪的意義,而被融合為一個新的整體,成為新罪的組成部分之一。
3、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為另一個新罪,必須是基于刑法的規(guī)定,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能成立結合犯。
由于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guī)定為一個新罪,故結合犯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
因此,對結合犯只能按結合成的新罪名定罪處罰,不存在數罪的問題。
結果加重犯
所謂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在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基本構成全部要件的基礎上,由于發(fā)生了法定的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明確規(guī)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態(tài)。如故意傷害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等,就屬典型的結果加重犯。對于結果加重犯,注意下列兩點:
1、結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符合了某種犯罪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這是構成結果加重犯的前。所謂犯罪基本構成,是指成立某種犯罪既遂所要求的構成要件。如故意傷害罪的基本構成是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行為人,故意加害于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以上傷害,符合了這些要即成立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2)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引起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此乃成立結果加重犯的關鍵。如前述故意傷害罪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即屬于產生了基本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就構結果加重犯。
(3)行為人對重結果具有罪過。如果行為人對重結果不具有罪過也不成其為結果加重犯。
這是成立結果加重犯的主觀條件。
(4)刑法對出現重結果的情形規(guī)定了重于符合基本構成要件情形的法定刑。如暴力干涉婚姻由罪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結加重犯,其法定刑是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結果加重犯的定罪結果加重犯本身只有一個行為,只可能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只是因為產生了基本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刑法才規(guī)定對其加重處罰。因此,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直接適用刑法規(guī)的加重法定刑進行處罰。
持續(xù)犯
所謂持續(xù)犯,又稱繼續(xù)犯,是指犯罪行為既遂后,該犯罪行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狀態(tài)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的情形。如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持續(xù)犯,只要行為人將被害人關起來,其非法拘禁行為就已既遂,但由此開始至被害人重獲自由為止這段時間內,非法拘禁行為及其導致的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剝奪的不法狀態(tài),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此外,重婚罪、虐待罪、非法持有 *** 罪也是持續(xù)犯。對于持續(xù)犯,應當把握以下問題:1持續(xù)犯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這是成立持續(xù)犯的前提。持續(xù)犯行為持續(xù)的時間可長可短,但無論持續(xù)時間的長短,行為的個數始終是一個。
其二,犯罪既遂后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tài)同時繼續(xù)。這是持續(xù)犯和狀態(tài)犯的區(qū)別所在。所謂狀態(tài)犯,是指犯罪達到既遂狀態(tài)以后,犯罪行為本身即已終結,只是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tài),在一定時間之內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的犯罪。例如,詐騙犯騙取財物之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不法狀態(tài)就可能持續(xù)一定時間,即屬狀態(tài)犯。而持續(xù)犯不僅是不法狀態(tài)的持續(xù),而且犯罪行為也處于繼續(xù)之中,如前述非法拘禁罪從將他人關起來的一刻起,非法拘禁行為和他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的狀態(tài)就同時在持續(xù),故屬持續(xù)犯。
其三,犯罪行為始終侵害的是同一對象,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體。如果行為針對的不是同一對象,行為的個數就有可能變成數個,也就可能構成數罪,而不是持續(xù)犯。
2、持續(xù)犯的定罪由于繼續(xù)犯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因而無論其持續(xù)的時間有多長實際上都只可能符合一個犯罪構成,故只能認定為一罪,具體而言,應當直接按照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定罪處罰,只是持續(xù)時間的長短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法條競合犯
法條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與被包容關系的不同罪名的情形,如利用信用卡騙取2000元錢,就同時觸犯了信用卡詐騙罪和詐騙罪,而其中詐騙罪能夠完全包容信用卡詐騙罪,因而屬于法條競合犯。對于法條競合犯,應注意下列問題:
1、法條競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這與想象競合犯的第一個特征完全相同。
第二,一個危害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如軍人叛逃,就既符合刑法第430條規(guī)定的軍人叛逃罪的構成,又符合第109條規(guī)定的叛逃罪的構成。
第三,同時符合的數個罪的犯罪構成之間具有包容關系。這種包容關系通常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全部包容,即一個罪的犯罪構成能夠被另一個罪的犯罪構成全部容納,如上述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之間就是全部包容關系;另一種是部分包容或者叫交叉關系,即一個罪的犯罪構成只有部分能夠被另一個罪所容納,如招搖撞騙罪就只有其中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的部分能夠被詐騙罪包容,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則不能。
2、法條競合犯的定罪法條競合犯由于只有一個行為,事實上不可能符合數罪的標準,因此只能與想象競合犯一樣定一罪,但具體的定罪原則與想象競合犯不同。一般情況下,法條競合犯應按照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定罪,如上述軍人叛逃的例子中,軍人叛逃罪相對叛逃罪而言就屬特別法條,故應以軍人叛逃罪定罪處罰。但特殊情況下可能采取重法優(yōu)于輕法的原則,如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就是如此。
想象競合犯
想象競合犯,亦稱想象的數罪,是指一個行為表面上觸犯了數個不具有包容關系的罪名的情形。如暴力妨害公務致人重傷的,行為人就同時觸犯了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而這兩個罪之間不具有包容關系,因而屬于想象競合犯。對于想象競合犯,應注意把握兩點:1想象競合犯具有三個特征:
其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這是成立想象競合犯的前提。
其二,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危害行為表面上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所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指從形式或者外觀上看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此種罪的構成特征,又符合彼種罪的構成特征。
其三,一個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中的任何一個罪名都不能包容其他罪名。例如前述例子中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相互之間,就不存在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如果一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罪名之間具有包容關系,就不屬于想象競合犯。
2、想象競合犯的定罪想象競合犯雖然形式上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因為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不可能同時符合數個罪的犯罪構成,不符合數罪的標準。因此,想象競合犯只能定一罪,而不能定數罪。
至于定所觸犯數罪中的哪個罪,理論上主張應采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即按其行為同時觸犯的數罪名中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如前例暴力妨害公務致人重傷的,故意傷害罪的處罰較妨害公務罪重,因而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此外,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也肯定了這一定罪原則,如刑法第329條第3款、《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上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2、5項的規(guī)定都是如此。
二、判斷標準
1、行為標準說:認為犯罪的本質是行為,所以,以行為的個數為標準,實施了數個行為的為數罪。缺陷:不考慮結果,不考慮了主觀方面。
2、法益標準說:認為犯罪的本質是對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結果的個數為標準。人身權以人數計算,財產權以經營管理者的個數計算。缺陷:容易把一犯罪行為導致的數個結果當成數罪。
3、犯意標準說:犯罪行為是在人的主觀犯意支配下實施的,應以犯意為標準,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思實施犯罪,成立一罪,基于數個犯意實施犯罪是數罪。單純強調主觀方面,容易導致主觀歸罪。
4、構成要件標準說:即以構成要件為標準。構成要件是主客觀的統一,克服了上述觀點的片面性。構成要件為我國刑法分別所規(guī)定的各種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為一罪,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為數罪。
如何分析罪數問題,比如想象競合等?
這個問題有點大,簡單說一下吧: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于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主要特征表現為:
1、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
2、行為人的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所代表的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構成。
3、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即行為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系。(區(qū)別于法條競合,法條競合犯是形式上觸犯了數個罪名,而其本質上是單純的一罪。其構成要件有二,
1、犯罪構成的相互重合;
2、同時觸犯數個具有重合關系的犯罪構成的行為的發(fā)生。)
按照比較流行的“因果關系說”來說,“一行為”包括行為人的一個身體動作造成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即一因一果,是一個行為;一個身體動作造成數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即一因多果,是一個行為;數個身體動作造成一個危害結果的,即多因一果,也是一個行為,”。同時,想象競合犯不應包括同種罪名的情況,只有當罪名相異,犯罪構成性質不同時,才存在著競合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舉個例子: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偷割使用中的通訊電纜,欲作廢銅處理,觸犯盜竊罪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兩罪中的其他要件均存在重合關系,但盜竊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故意內容是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信設施,故兩罪在主觀方面無法重合,因此,盜竊罪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均無法單獨、全面的評價該行為,必須用數個罪名對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進行多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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