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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guī)定
1、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nèi)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根據(jù)《憲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3、一)應當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反革命案件,由分管該類案件的部門立案偵查。(二)其他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安部《關于刑事偵察部門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經(jīng)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并案偵查的案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并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內(nèi)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5、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如下:立案。公安機關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偵查。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專門調(diào)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強制措施。
標簽國際列車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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