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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受理招標過程中的投標人起訴有時效規(guī)定嗎
- 2、招投標圍標罪的立案標準
- 3、投標人是代理機構經(jīng)辦人嗎
- 4、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爭議民事訴訟的含義是什么
- 5、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
- 6、委托投標人能不能有民事訴訟在身
法院受理招標過程中的投標人起訴有時效規(guī)定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根據(jù)《民法總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這指的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法律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但自權利受損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予保護。若存在特殊情況,法院可以酌情決定延長訴訟時效。
拖欠招標代理服務費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已注明履行清償貨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拖欠招標代理服務費日期之日起算。未注明履行清償拖欠招標代理服務費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招投標圍標罪的立案標準
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民事訴訟投標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民事訴訟投標人;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圍標投標罪立案標準涉及損害多方利益,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超過五十萬元。 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影響其他投標人、招標人參與投標活動。 曾因串通投標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再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
圍標串標罪的立案標準:涉及招投標過程中,存在圍標、串標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涉嫌犯罪。具體而言,當出現(xiàn)以下情形時,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處理: 破壞招投標秩序的行為。 當投標者違反招投標法規(guī),通過圍標、串標等手段操縱招投標過程,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時,便構成民事訴訟投標人了犯罪行為。
圍標串標罪是指幾個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進行投標,通過限制競爭,排擠其他投標人,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手段和行為。
行為人是否達成協(xié)議操縱投標結果:只有當投標人之間事先達成協(xié)議,操縱投標結果的行為,才構成圍標、串標。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如果圍標、串標行為造成民事訴訟投標人了嚴重后果,例如嚴重破壞了招標投標的公平、公正,才可能構成犯罪。具體的立案標準,可能會因地區(qū)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投標人是代理機構經(jīng)辦人嗎
投標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中代理人跟投標人是不一樣的。投標人一般是指的是企業(yè),而代理人是代表企業(yè)的委托人。代理人指的是自然人根據(jù)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傭金或者免費。
投標人:具體投標經(jīng)辦人。投標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中標為目的響應招標、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一些特殊招標項目如科研項目也允許個人參加投標。
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并不會影響公司參加招投標業(yè)務。因為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不能劃等號,而是公司經(jīng)營活動的代表人,是不固定的。
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爭議民事訴訟的含義是什么
1、訴訟,是指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fā)生的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xié)議、爭議發(fā)生后也無法達成仲裁協(xié)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2、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并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通過的審判委員會會議,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制定了詳細解釋。該解釋依據(jù)了《民法通則》、《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實際民事審判情況。
5、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
1、法律分析:投標人或者其民事訴訟投標人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民事訴訟投標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nèi)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2、投標人或其民事訴訟投標人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規(guī)定時,應首先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書面異議并要求招標人糾正。若問題無法得到解決,可尋求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途徑。在整個過程中,應保留好相關證據(jù)材料,以便在必要時進行 *** 。
3、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4、法律分析:招投標活動違法一般可以到當?shù)卣型稑宿k、紀委、紀檢、監(jiān)察和檢察機關等部門進行舉報。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5、《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 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委托投標人能不能有民事訴訟在身
因此,投標人是否有民事訴訟在身,與其是否具備投標的資格,互相之間沒有關系。其實,人們應當消除一個觀念,即只要有官司在身的,就不是什么好事,這種認識是完全錯誤的!同時,也不要認為,只要是被告的,就不是什么好事,這也是錯誤的。
在民事訴訟中,委托人本身不能直接作為原告,其角色并非當事人。然而,如果當事人通過特別授權,代理人則有權代表當事人行使某些實體權利。這種授權使得代理人能夠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有效地參與到法律程序中。
若委托人未簽署委托書,不能作為被告出庭。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委托代理必須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并明確記載委托事項和權限。 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需獲得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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