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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
1、新刑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guī)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
2、新刑事訴訟法證據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3、證據的種類,指的是展示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刑事案件證據分為八個主要類型。第一類是物證,指以其物質屬性、外觀特征、存在狀態(tài)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新版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規(guī)定有哪些?
1、新刑事訴訟法關于認罪認罰的規(guī)定有謝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謝刑事訴訟法,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174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刑訴法112條最新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guī)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等。
刑事訴訟法11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立案條件如下:有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嫌疑人事實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講的是公安,檢查院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有犯罪跡象,應該立即立案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
法律解析: 立案后不隨意撤案。 若犯罪事實成立且符合刑法處罰標準,不得撤案。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可以撤案。 如果犯罪事實存在,但未達到刑法處罰標準,也可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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