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要突出偵查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
- 2、刑事訴訟法的三類模式
- 3、刑事訴訟主體的訴訟地位
- 4、分析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特點
- 5、請你談談司法獨立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意義。
- 6、檢察機關的公訴職能
要突出偵查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曾指出,要想推進嚴格司法,“必須確立庭審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由過去的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切實發(fā)揮法庭審判應有的終局裁斷功能及其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引導功能”。易言之,以審判為中心是實現(xiàn)嚴格司法的重要路徑。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jù) 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 犯罪嫌疑人 及其辯護 律師 。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明確要求突出和強化審判程序在整個訴訟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在此基礎上,2016 年,兩高三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其中第十七條明確指出,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
昆淆。作為國家的治安保衛(wèi)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對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的偵查,并在偵查過程中享有拘留、執(zhí)行逮捕和預審的權力。
偵查是立案之后緊接著啟動的一項程序,而公訴案件也只有在偵查之后才可以進行起訴。刑事訴訟法既懲罰犯罪也保障人權。
法院難以實現(xiàn)對公安機關的司法控制。表面上,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制約,實際上形成以偵查為中心的職權式訴訟模式。此模式旨在強化審前程序,確保偵查活動順利進行。在這種結構下,訴訟流程主要由公安機關主導,權力集中。
刑事訴訟法的三類模式
1、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對抗制審判模式、抗辯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審團)居于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審判的進行由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反駁共同推動和控制的一種審判模式。當事人的積極性和法官的消極性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最重要的特征。
2、三)混合式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xiàn)得比較充分。
3、訴訟的主動權在于國家專門機關;(2)訴訟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實體真實。(五)混合式訴訟模式 以當事人主義為主,以職權主義為補充。一般認為,現(xiàn)代西方國家刑事訴訟構造類型大致分為兩類,即大陸法系國家采職權主義,英美法系國家采當事人主義。
4、這種直線型結構反映了中國刑事訴訟的特殊性。公、檢、法三機關之間雖有配合與制約,但實質(zhì)上是以偵查為中心的職權式模式。這一模式加強了審前程序,但同時也可能限制了其他機關的職能發(fā)揮,影響訴訟的公正與效率。
刑事訴訟主體的訴訟地位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主體是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訴訟地位,執(zhí)行一定訴訟職能,并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有關國家機關和訴訟當事人。中國刑事訴訟的主體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這是一個在理論上有一致認識的問題,那就是刑事訴訟中各主體地位應當平等。如何正確理解刑事訴訟法的主體:凡是在刑事訴訟中是一定訴訟職能的主要執(zhí)行者,可以影響一定人的訴訟關系,對一不定式訴訟程序的產(chǎn)生、發(fā)展和結局能起決定性的影響或作用的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是訴訟主體。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擁有一系列訴訟權利的訴訟主體,居于當事人的地位。這一地位標志著他們不是被動地接受傳訊、追訴和審判,消極地等待國家專門機關處理的客體,而是可通過積極主動的防御活動與追訴一方展開對抗,并對裁判一方施加積極影響的獨立一方當事人。
訴訟地位,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在訴訟中,各主體由于在訴訟中職能、作用以及與案件的關系不同,訴訟地位有著明顯差別。
訴訟地位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雙方在訴訟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各方平等行使訴訟權利。
二者的區(qū)別: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
分析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特點
我國刑事訴訟結構刑事訴訟中心地位的特點刑事訴訟中心地位,主要表現(xiàn)在刑事訴訟中心地位:(一)由偵查、起訴、審判三個互相聯(lián)系、又互相制約的階段為主組成刑事訴訟中心地位,而不是以審判為中心。傳統(tǒng)的訴訟結構,不論是職權主義還是當事人主義,都是以審判為中心,審判前的偵查、起訴,被看作是審判的準備階段,而不是與審判并列的。我國的訴訟結構則有所不同。
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動用具有主動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點。
我國刑事訴訟的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的調(diào)查和審查,確保案件的事實*得以揭示。同時,法律是判斷案件的唯一標準,任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處罰,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
請你談談司法獨立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意義。
司法獨立一詞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結構意義上,是指司法機關獨立于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因此司法獨立是一種“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二是程序意義上,司法獨立的意旨是在司法過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維護程序正當性和結果正確性,因此也被稱為“技術性的司法規(guī)則。
司法獨立原則,在我國又稱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guī)定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既獨立于其他職業(yè)的公民又須特別強調(diào)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自主性,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最高形態(tài)。法官個人獨立與法院獨立是司法獨立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沒有法院獨立,單個法官無法履行其職責;同樣,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獨立審判可能會帶來的種種擔心,就不可能有獨立的審理與判決,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自然要求。司法公正既包括實體公正(結果公正),也 包括程序公正。司法公正與否是當事人是否選擇、社會是否認同法院制度的關鍵所在。
我國1979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對司法獨立原則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則對司法獨立原則作了專門規(guī)定。該法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檢察機關的公訴職能
法律分析:檢察院公訴科刑事訴訟中心地位的職能是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刑事訴訟中心地位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jiān)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檢察機關各部門職責》第四條規(guī)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職責:對刑事案件決定是否起訴,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對偵查、審判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對該訴不訴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
主要職責:在刑事訴訟中心地位我國,公訴的基本職能是指控犯罪和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jiān)督,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鮮明特征。指控犯罪。 (1)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或自行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專門訴訟活動。
法律分析:公訴科是人民檢察院下設職能機構(科室)之一。其職能是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通過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及出席法庭行使公訴權。同時,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jiān)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檢察院公訴科的職能具體如下:對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及上級院移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送審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jiān)督。
檢察院公訴科的職能具體如下:對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及上級院移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送審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刑事訴訟中心地位;對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jiān)督;對案件審查中發(fā)現(xiàn)的漏罪、漏犯進行認定和追訴;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提前介入和偵查引導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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