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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移送案件條款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移送案件條款是刑事訴訟法院移送管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刑事訴訟法院移送管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的移送包括公安機關、監(jiān)察機關對檢察院的移送,也包括法院之間的移送。偵查機關認為符合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起訴。法院收到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需要進行移送。
移送管轄的適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人民法院必須已經受理了該案件。其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須對該案無管轄權。最后,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須依法享有對該案的管轄權。這些條件的設定確保了案件能夠正確、有效地進行審理,避免因為管轄權問題導致的訴訟延誤和混亂。
刑事案件的移交情況包括:基層法院若發(fā)現重癥或疑難案件需由高級法院審理,可向上提出移送申請;對于管轄權有爭議的案件,則歸首家接手的法院審理;必要時,也可轉移到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審理。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中。當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若下級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應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審判。若存在幾個同級法院都可管轄的案件,通常由最初受理的法院負責審判。
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是法律賦予法院之間轉移管轄權的一種機制。這包括法院之間相互之間可以進行案件管轄權的轉移,以及上級法院有權指定下級法院進行管轄權的轉移。在接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應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
2、移送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3、法律分析:移送管轄就是本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實踐中某些特殊情況的需要,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轄。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移送管轄的規(guī)定有:法院之間可以移送管轄,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移送管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接到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時,應當移送主管機關,下級法院人案情重大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
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轄的幾種情形
1、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移送管轄:全案由上級法院管轄。基層法院將案件移送中級法院審判。因為不適宜刑事管轄權而需要移送。同級法院之間的移送管轄:都有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將案件進行移送。向沒有管轄權的同級法院移送案件。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3、一)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轄的情形 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4、”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5、《高法解釋》第17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此時,最先立案的外地公安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即: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中。當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若下級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應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審判。若存在幾個同級法院都可管轄的案件,通常由最初受理的法院負責審判。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xù),移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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