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人證物證口供三要素
- 2、在法律上對證人和人證是如何定義的?
- 3、刑事訴訟中擔任證人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 4、只有人證沒有物證可以定罪嗎
- 5、人證和證人的區(qū)別
- 6、請問刑事訴訟法人證物證有哪些區(qū)別?
人證物證口供三要素
法律分析:人證物證口供是刑事訴訟中的三要素,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定罪三要素:人證、物證、口供。在我國刑法定罪中,人證、物證和口供是不可或缺的三要素。 物證 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例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chǎn)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人證、物證以及口供被視為三個基本要素。對于任何案件的裁決,都必須依賴證據(jù),重視調(diào)查與研究,而不應(yīng)單純依賴口供。
定罪三要素:人證、物證、口供。人證物證口供,是我國刑法定罪的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物證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chǎn)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
在法律上對證人和人證是如何定義的?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人證——“物證”的對稱。在司法實踐中把與人的意識活動有關(guān)的證據(jù)統(tǒng)稱為人證。它是有思維能力的人提供的。目前我國訴訟法中沒有單獨稱人證的,民事證據(jù)有以下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jié)論、勘驗筆錄。
所以,人證主要強調(diào)證據(jù),而證人強調(diào)的是人。
人證包括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訴辯解。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將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guān)所作的陳述。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guān)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guān)所作的陳述。
人證,當然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jù)。但是。案件偵破中的各種證據(jù)是要互相印證的,形成一種證據(jù)鏈。人證是否能夠推翻物證,這要看具體情況,要經(jīng)過邏輯的分析確認。一般情況下,物證的證明力要大于人證。
刑事訴訟中擔任證人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刑事訴訟中擔任證人的法定條件: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能夠正確表達、具有相應(yīng)行為能力的人。而對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則不能擔任證人。【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wù)。
擔任證人的條件如下: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能正確表達意志。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wù)。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刑事訴訟法證人的主體條件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只有人證沒有物證可以定罪嗎
1、只有人證沒有物證不可以定罪。【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綜上所述,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只有人證沒有物證一般不可以定罪,必須滿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經(jīng)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并綜合全案證據(jù)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或一個證人的證言而沒有其他證據(jù)支持,法院一般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只有證人證言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時,才可以作為定罪的證據(jù)。
3、只有人證沒有物證情況下不可以定罪,因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但是沒有口供,確有其他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并且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可以定罪量刑。沒有物證只有人證可以定罪嗎 如果證人之間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且能夠證明其犯罪事實,是可以定罪量刑的。
4、只有人證沒有物證可以立案。我國法律要求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有人證,沒物證,但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jù)可以認定事實的,也是能立案的。
5、只有人證沒有物證不可以定罪,具體如下:如果證人之間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且能夠證明其犯罪事實,是可以定罪量刑的;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并且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也可以定罪量刑。
人證和證人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guān)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jù)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wù)。
人證和證人的區(qū)別在于屬于不同的概念。人證屬于一種證據(jù)形式,即證人證言,也就是通過證人所作的證言來證明事實。而證人則是指提供證言進行作證的人。所以,人證主要強調(diào)證據(jù),而證人強調(diào)的是人。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人證——“物證”的對稱。在司法實踐中把與人的意識活動有關(guān)的證據(jù)統(tǒng)稱為人證。它是有思維能力的人提供的。目前我國訴訟法中沒有單獨稱人證的,民事證據(jù)有以下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jié)論、勘驗筆錄。
法律分析:人證,就是指的能夠作證的知情人、見證人。而人證要成為證據(jù),必須出具書面材料或者錄音材料,如果不出具書面材料或者錄音材料,就不能成為證人。證人出具的書面材料或者錄音材料就是證人證言。人證就是以證人證言的形式存在的,沒有證人證言,就不存在人證。
人證包括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訴辯解。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言是指證人將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
請問刑事訴訟法人證物證有哪些區(qū)別?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zhì)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和痕跡兩類。前者指與案件事實有聯(lián)系的客觀實在物;后者包括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所產(chǎn)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chǎn)生的軌跡,如腳印指紋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wěn)定性。
書證:通過文字或其他資料所記載的內(nèi)容來反映案件事實,例如借條、合同文本等。 物證:通過物品本身來展現(xiàn)案件事實,例如合同中的樣品、故意傷害案件中的兇器等。 視聽資料:錄音錄像資料,如監(jiān)控錄像和手機錄音錄像等。 證人證言:了解案情的證人提供的陳述,通常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人證物證都具有說服力,但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人證物證的比重有所不同。法律分析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部特征,物質(zhì)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tài)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存在的物品、物質(zhì)或痕跡。物證以其外部形狀、性質(zhì)、存在情形等證明案件,是一種重要的訴訟證據(jù),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尤為廣泛。
物證:直接或間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書證: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記載或表達的材料,如合同、書信、票據(jù)等。證人證言:直接或間接了解案件事實的人員提供的證詞。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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