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交通事故傷殘參與度怎么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xiàn)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xiàn)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損傷參與度,是指在人身損害的案件中,由于損傷與疾病等諸多因素的共同存在,且造成機體結構破壞及功能障礙、死亡等現(xiàn)存后果,損傷或者損傷所致的繼發(fā)癥、并發(fā)癥在現(xiàn)存后果的因果關系的評定中所起作用的相對比例,就是損傷參與度。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img]損傷參與度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1.從損害參與程度來看,如何確定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
公安部發(fā)布的行業(yè)標準《人身傷害護理依賴評價》(GA/T800-2008)和后來制定的國家標準《人身傷害護理依賴評價》(GB/T 31147-)中有關于傷害參與的規(guī)范性附錄。根據(jù)本附錄,傷害參與以百分比表示,分為100%、75%和50%。
1完全是這種損傷及其并發(fā)癥和后遺癥造成的。如果原發(fā)病或殘疾與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因果關系,則傷害參與率為100%。
2主要由這種損傷及其并發(fā)癥和后遺癥引起。原有疾病或殘疾僅加重和輔助護理依賴程度,損傷參與率為75%。
3這種損傷及其并發(fā)癥和后遺癥,與原有疾病或殘疾一起,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效果相當。如果難以區(qū)分主次,傷害參與率為50%。
4主要由原發(fā)病或殘疾引起,損傷及其并發(fā)癥和后遺癥僅加重和輔助護理依賴程度,損傷參與率為25%。
5如果傷害完全由原發(fā)病或殘疾引起,且傷害、其并發(fā)癥和后遺癥與所需護理依賴程度之間沒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則傷害參與程度為0。
該標準與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些相似,分為全責、主責、同等責任、次責、無責五類,對傷情參與鑒定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2.“損害參與”和事故責任比例有什么區(qū)別?
事故責任比例是指侵權責任事故中,侵權人和受害人對受害人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事故責任比例直接決定了侵權人承擔損害后果的比例。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外,首先需要按照責任比例在強制保險限額內支付賠償,其他侵權責任事故全部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損害參與程度是否與事故責任比例具有同等效力,即乘以事故責任比例后是否需要乘以損害參與比例?
事故責任比例產生的原因在于侵權人的行為(或不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或不行為)即行為之間的相互作用,而損害參與則在于雙方行為與受害人既有個人體質即行為與既有事實之間的相互作用。兩者的區(qū)別在于,損害參與程度存在事實因素,這種被動因素對責任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影響,只對責任事故的結果有影響。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計算傷害參與程度的實質是以受害人的人身構成對事故沒有影響為由,再次減輕侵權人行為的責任。傷害參與程度能否計算,取決于這種減輕責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3.“損害參與”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參與程度是否可以作為減輕責任的理由,即被害人的人身構成是否可以作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27條規(guī)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29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負責任”等等。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是:受害人有過錯;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原因有:受害人的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侵權人能夠減輕責任的原因僅限于受害人的過錯,那么受害人的人身構成是否屬于受害人的過錯呢?
過錯責任不同于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只要客觀上存在造成損害的事實,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而過錯責任則考慮人們主觀上是否惡意或不重視,即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造成非法損害的后果,但仍希望或者放任其發(fā)生,屬于故意;演員的心理狀態(tài),認為自己應該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卻沒有預見到,或者本可以自信地回避,都是一種過錯。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人的主觀意識,個人體質作為一個已存在的事實,不受人的主觀意識的影響,因此在法律概念上不屬于過錯。
另外,個人體質只對事故的損害后果有影響,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影響。如果僅以個人體質對損害后果有影響為由確定責任,則屬于使用“結果責任制度”(或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僅限于某些特殊侵權行為),而非“過錯責任制度”,這也違背了普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被害人的人身構成既不是過錯,也不是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4.“傷害參與”僅針對殘疾程度還是已經(jīng)發(fā)生的傷害?
在有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一般侵權人申請損害參與程度的鑒定,而在無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則以受害人已經(jīng)發(fā)生的損害為基礎申請損害參與程度的鑒定。整體認定傷害的目的是根據(jù)傷害參與程度對傷害造成的一切損失計算賠償責任,認定傷殘程度。目的是根據(jù)傷殘賠償損失的參與程度計算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無論對參加傷害的鑒定是針對傷殘等級還是已經(jīng)發(fā)生的傷害,都不應作為計算賠償責任的依據(jù)。
5.“損害參與”不是只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考慮嗎,商業(yè)保險是否應該考慮損害參與?
有人認為,由于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不取決于責任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沒有必要按照損害參與程度計算責任,但商業(yè)保險的賠償應當以事故責任比例為基礎,因此責任也應當按照損害參與程度計算。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仍然沒有認識到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在于過錯責任,而不是結果責任。損害參與的計算以個人體質為基礎,個人體質不是受害人的過錯。只有受害人的過錯才能減輕侵權人或第三方保險公司的責任,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yè)險,賠償責任都不應以損害參與計算。
此外,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是“駕駛人應當按照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事故責任比例一般已經(jīng)由交警部門確定,并沒有根據(jù)傷害參與程度額外約定承擔責任。即使約定了根據(jù)損害參與程度的責任標準條款,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也是無效的。
6.“損害參與”不作為賠償計算的依據(jù)是不是沒有意義?
損害參與程度雖然不能作為計算賠償?shù)囊罁?jù),但也有其積極意義。損害參與程度的鑒定可以確定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是否與侵權人的行為有關。如果都是受害人的人身構成造成的,侵權事故的損害參與程度為零,即侵權人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不承擔責任,對侵權人產生積極影響。如果鑒定意見認為侵權事故是損害后果的次要、平等、主要或全部責任,那么侵權事故與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要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就應根據(jù)自己的過錯責任賠償損失,這對受害人有積極作用。
有時參與程度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有時對侵權人不利。如果大部分事故是受害人自身身體狀況等其他自身因素造成的,那么損害參與程度應記錄在賠償依據(jù)中,侵權人只需根據(jù)自己的責任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重新鑒吋法醫(yī)說參與度,啥意思
簡單講就是鑒定出來的結果不全是這次事故引起的,估計原本有老傷或者其它原因。
請對照:損傷與疾病參與程度分級
按照損傷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6個等級。
沒有作用(無,缺乏,微不足道) O%~4%;
輕微作用(略有一點,很低) 5%~15%;
次要作用(一般) 16%~44%;
相等作用(大致相同) 45%~55%;
主要作用(很高,非常) 46%~95%;
完全作用(全部) 96%~100%。
損傷與疾病判定原則
既有外傷,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損傷與疾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外傷參與程度為0%。
既有外傷,又有疾病,若損傷與疾病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外傷為輕微因素,外傷參與度為5%~15%。
既有外傷,又有疾病,若損傷與疾病系間接因果關系,外傷為次要因素,外傷參與程度為16%~44%。
既有外傷,又有疾病,若疾病與外傷兩者獨自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為兩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損傷與疾病之間存共同因果關系,,損傷與疾病為相等作用,損傷參與程度為46%~95%。
損傷與疾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單純損傷引起的疾病,損傷參與程度為96%~ 100%。
損傷疾傷殘程度評定
若損傷與疾病為直接因果關系的,直接援引相關鑒定關鑒定標準進行損傷程度及傷殘等級評定。若損傷與疾病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一般不宜直接原因鑒定標準評定傷情或傷殘等級,根據(jù)委托方要求需說明因果關系或參與程度。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損傷參與度是什么
交通事故 案件中的損傷參與度,是指在 人身損害 的案件中,由于損傷與疾病等諸多因素的共同存在,且造成機體結構破壞及功能障礙、死亡等現(xiàn)存后果,損傷或者損傷所致的繼發(fā)癥、并發(fā)癥在現(xiàn)存后果的因果關系的評定中所起作用的相對比例,就是損傷參與度。 關于損傷參與度并無明確的國家標準,新頒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也并未涉及到損傷參與度,但公安部下發(fā)的行業(yè)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以及之后制定的國家標準《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 31147-2014)中有關于損傷參與度的規(guī)范性附錄,按此附錄,損傷參與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為:100%,75%,50%,25%,0五種。 1 完全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因果關系 的,損傷參與度為100%。 2 主要由本次損害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造成,原有疾病或殘疾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75%。 3 本次損害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與原有疾病或殘疾共同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作用相當,難分主次 的,損傷參與度為50%。 4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對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只起到加重 和輔助作用的,損傷參與度為25%。 5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殘疾造成,本次損害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與其所需護理依賴程度無明確因果 關系的,損傷參與度為0。 該標準同交警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有些類似,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五大類,對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 2、“損傷參與度”與事故責任比例有什么區(qū)別? 事故責任比例,是指在 侵權責任 事故中,侵權責任人與受害人對于受害人受損后果的發(fā)生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事故責任比例直接決定了侵權責任人承擔受損后果的比例,除了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 中需先不按責任比例在 交強險 限額內賠償外,其他侵權責任事故均系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損失。 損傷參與度是否具有同事故責任比例同樣的作用,即是否在乘以事故責任比例后,還需乘以損傷參與度比例? 事故責任比例的發(fā)生原因在于侵權人和受害人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相互作用,即系因行為產生的,而損傷參與度發(fā)生的原因則是在于雙方行為和受害人已經(jīng)存在的個人體質相互作用,即因行為和已存在的事實產生的。兩者的區(qū)別在于,損傷參與度中有已存在的事實因素,這種被動存在的因素不對責任事故的發(fā)生有任何的影響,只對責任事故的結果有影響。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計算損傷參與度的實質,就是以對于事故的發(fā)生不發(fā)生任何影響的受害人個人體質為由,來再一次減輕侵權人行為的責任,能否計算損傷參與度,關鍵在于這種減輕責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3、“損傷參與度”是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 損傷參與度能否構成減輕責任的理由,就是說受害人個人體質能否構成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 正當防衛(wèi) 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等等。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為:受害人有過錯;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理由為: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侵權人可以減輕責任的理由僅限于受害人有過錯,那么受害人個人體質是否屬于受害人過錯? 過錯責任 不同于結果責任,結果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意識,只要客觀上有致人損害的事實存在,就須承擔 民事責任 ,而過錯責任則考慮人在主觀上是否抱有惡意或者不予以注意,也即是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 行為人對其行為后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tài),為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是人在主觀上意識,而個人體質作為已經(jīng)存在的事實,不受人主觀意識的影響,因此不屬于法律概念上的過錯。 此外,個人體質僅僅對于事故的損害后果有影響,對于事故的發(fā)生也沒有任何影響,如果僅以個人體質對于損害后果有影響為由認定責任,則屬于使用了“結果責任制”(或稱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限定為某些 特殊侵權 行為),而不是“過錯責任制”,這也有悖于普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受害人個人體質既不屬于過錯,則也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4、“損傷參與度”是僅針對 傷殘等級 還是已發(fā)生的傷情? 在存在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一般侵權人是申請對傷殘等級進行損傷參與度的鑒定,不存在傷殘等級的侵權責任糾紛中,是對受害人已發(fā)生的損害后果受害人的傷情來申請損傷參與度的鑒定。對傷情總體來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因傷情發(fā)生的所有損失均以損傷參與度來計算賠償責任,對傷殘等級來進行鑒定,其目的在于就 殘疾賠償金 這項損失來以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無論損傷參與度的鑒定是針對傷殘等級還是已發(fā)生的傷情,均不應作為計算賠償責任的依據(jù)。 5、“損傷參與度”是否僅在交強險限額內不考慮,在商業(yè)險中應考慮損傷參與度? 有觀點認為,因為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時不看責任比例的,所以在交強險限額內是可以不按照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但是商業(yè)險的賠償是要以事故責任比例為依據(jù),所以也應當以損傷參與度為依據(jù)計算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仍然沒有認識到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在于過錯責任,而不是結果責任,損傷參與度的計算是以個人體質為基礎,而個人體質不屬于受害人過錯,只有受害人過錯才能減輕侵權人或第三人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yè)險均不應以損傷參與度計算賠償責任。 此外,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是,“針對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該事故責任比例一般均已由交警部門作出認定,并沒有額外約定按照損傷參與度來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約定了按照損傷參與度來承擔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按照《 保險法 》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交通事故中所引發(fā)的各種傷害并不像平時的簡單侵害,因為事故中可能連帶著很多的其他的傷害是需要區(qū)分開來的,也就是損傷參與度必須要和事故本身高度契合才能夠得到對方的直接賠償,否則無關的傷害也在此時要求對方賠償也是對他們的另一種侵害。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怎么做
交通事故鑒定:1、傷殘鑒定分兩種:精神鑒定、肢體鑒定。2、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傷殘鑒定之前需要去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隊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又叫推介書。3、如果交通事故案件起訴立案,不計算具體賠償數(shù)額,然后請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也可以去做傷殘鑒定。4、肢體鑒定時間一般是受傷3個月后去做,精神鑒定一般是受傷6個月后去做,具體根據(jù)受傷者恢復情況。5、經(jīng)過法院委托的鑒定一般不會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鑒定,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認可,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方面是否準許要根據(jù)具體情況而定。【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傷殘參與度怎么做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交通事故傷殘參與度怎么做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