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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通知檢察院調整量刑意見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判決處罰量刑過重、不當時,應當向法院提出調整量刑的意見。因此,向檢察院通知調整量刑意見的目的是為了讓法院能夠根據(jù)檢察機關的意見作出正確的判決,以確保正義得以伸張。
調整量刑建議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模嗣穹ㄔ簯斠婪ㄗ鞒雠袥Q。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模嗣穹ㄔ簯斠婪ㄗ鞒雠袥Q。
[img]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后是否需要重新開庭
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后是需要重新開庭。檢察院下量刑建議后的兩個月內開庭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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